几张发票竟然有问题?!因工商部门认可登记的实物出资的发票是假的,原告圣利公司股东诉被告航空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使得被告“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圣利公司是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业。几位自然人股东均以实物出资, 出资的凭证为发票。2002年,几位自然人股东持股份合计900万元转让给被告。因被告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原告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此案案情简单,欠钱该还,天经地义,被告必输无疑,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结合原告(圣利公司)与被告另外几个案件,财产转让、借款纠纷均与圣利公司有关,所涉及金额高达千万元,被告有价值的资产位于人民东路七亩多土地。圣利公司围绕着这块土地签定了一系列的联建土地增名等协议书。由此可见,圣利公司有可能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手段将合法占有这块土地。
为了寻找突破口,圣利公司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实现本案 “峰回路转”的最好途径。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圣利公司成立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的构成。几位股东实物出资为发票,开具发票的时间是97年10月23日,发票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统一发票”,上面加盖的是成都市税务局的印章。通过走访得知,从1994年后,税务局分为国税和地税,因此发票上不能盖成都市税务局印章,而应当是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或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的印章,由此可认定圣利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发票系假发票,公司成立违法,主体成立也就自始不合法。
根据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关键证据,及时调整了办案思路,圣利公司几位股东已构成了虚假出资罪,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最后该案通过四川省纪委、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公安厅将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获得当事人充分肯定。
评析:就本案而言,股份转让是合法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从表面看此案无任何胜诉的可能。原告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了自已的非法目的:侵占被告巨额资产。对当事人认真负责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准则,虽然法律条文是硬性的,但律师用法语去解释是具有弹性的,尤其律师用智慧去运用法律,是最具有空间的,一个案件交付你(律师),当事人的利益、生死就在你手中,高超的办案技巧和渊博的知识是体现律师最高的办案境界:法律策划。起死回生是当事人最大的期盼,尤其在当事人已身陷法律风险之中——对手以合法的形式欲掩盖非法目的时,律师懂得“法律策划”是使案件成功至关重要的环节。
成功来自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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