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研究:概念类型特点(2)


    二、概念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额征税。按我国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单位、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三、类型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四、特点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既保留了按流转额征税的长处,又避免了按流转额全值征税的弊端,其特点是:

1、征税范围非常广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广泛涉及到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各种服务业以及农业等诸多领域。凡从事销售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额的,均应缴纳增值税。

2、在按照销售额征税的同时,允许扣除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按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计算的,并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3、能够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新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新增价值额征税,而对销售额中由以前各环节创造、已征过税的转移价值额不再征税,所以,从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不同,有的还存在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