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的两种剥削——剥削新论之一


——对所雇工人的剥削和对全社会的剥削

提要: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们的自然权力,自然权力只有通过社会权力——法律、道德——才能得到实现。剥削是一部分人利用社会权力对另一部分人的自然权力的剥夺。简单商品交换中隐藏着剥削的可能性。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是商品交换中的剥削的特殊形式。资本家利用了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前人脑力劳动成果,所以剥削了全社会。富国以同样的方式剥削了穷国。


      一、剥削是一部分人利用社会权力对另一部分人的自然权力的剥夺

       人有两种权力,一是自然权力,二是社会权力。自然权力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力,包括对自然物的占有权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这种权力不是人为地造成的,而是自然地产生的。人自身也是一种自然物,人对其自身的权力也是自然权力。社会权力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自然地产生的,而是由人与人之间以某种形式进行的约定产生的,这种约定通常表现为法律或制度。社会权力是人的由法律或制度规定的权力。自然权力并不一定被社会所承认。在没有法律或制度的社会里,人的自然权力没有社会保障,生命和劳动成果都有可能被别人所剥夺。

      制定法律和制度是由社会上的处于强势的阶级或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制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制定了奴隶主和封建主可以对奴隶和农民进行任意剥削的法律和制度。奴隶主不仅可以剥夺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而且可以剥夺奴隶的生命,封建主虽不能随意剥夺农民的生命,但剥夺了农民对生存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土地——的占有权,同样是剥夺了农民的自然权利。

       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利用社会权力对另一部分人的自然权力的剥夺。剥削不同于偷盗和抢掠。偷盗和抢掠是受社会反对和禁止的,不是社会权力,剥削是被法律所承认的社会权力。任何剥削行为都是行使社会权力。

       剥削之所以会成为社会权力,是有其原因的。单个人在自然界面前毫无力量,为了实现对自然界的占有,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关系一方面是人们实现对自然界的统治的前提,同时也使人的社会权力与自然权力发生了矛盾——使一部分人的某些自然权力受到侵犯。这些自然权力受到侵犯的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这些人由于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生存,不得不忍受这种侵犯。这种对人的自然权力的侵犯就是剥削。剥削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行为,这些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存在有着法律或制度的根据。被剥削者是社会上的另一部分人,这些人同样是阶级或社会集团。

        被剥削者如果只看到剥削者的社会权力,看不到自己的自然权力,就认识不到自己受到了剥削,只有认识到自己的自然权力被侵犯,才会认识到自己被剥削。这种认识是对自身权力的觉悟。历史上的被剥削阶级的反抗斗争,都是在认识到自己的某些自然权力被侵犯之后而采取的行动。

        人们自然权力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资产阶级反对剥夺人的自然权力,主张人权天赋,而且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但是资本家仍然对工人以及全社会进行了剥削。这种剥削是通过他们手中的资本和商品交换进行的。资本家的剥削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人们的自然权力并不是自然地得到维护的,而是要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法律和制度必然偏向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本家利用封建权力进行剥削,其剥削程度有时比在封建制度下还严重。

        二、简单商品交换中隐藏着剥削的可能性

商品交换的双方都通过交换得到了好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剥削,剥削是隐藏在互惠之中的。因为商品交换中有两种平等:一是双方平等地表达各自的交换愿望,按照双方相同的意愿进行交换——这是起点的平等;二是交换以后双方得到好处平等——这是终点的平等。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注意:(1)起点的平等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因为每个人的天赋是不平等的,有的人聪明些,有的人迟钝些。这样的不平等必定会影响各自愿望的表达。所以,即使人们希望做到起点平等,并且被在实践中注意去实行了,社会通过各种方式(政治、法律、道德等方式)来保证这种平等的实现,但是,由于人们的天赋不同,起点的不平等仍然存在。(2)即使人们的天赋相同,即同样聪明,交换以后的“消费者收益”不平等仍然会产生。原因有二:第一,交换双方都只看到了自己得到的好处,没有顾及双方得到的好处是不是一样多;第二,双方交换的是不同的商品,每一方都是对方商品的消费者,各自把商品消费掉了,“消费者收益”只有消费者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消费者收益”的大小不能进行比较。正因没有进行比较,所以,相交换的双方都得到的“消费者收益”有可能是不相等的。甲乙二人进行商品交换,甲得到的可能多一些,乙得到的可能少一些。平等权力是人的自然权力,不平等就是对人的自然权力的侵犯,就是剥削。这种剥削既不是用暴力进行的剥夺,也不是坑蒙拐骗,而是在交换的过程中,在平等地表达自己愿望的条件下,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换的结果。当人们没有认识到剥削存在的时候,剥削是隐藏着的。当相互交换的商品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资本和劳动力的时候,剥削就不再隐藏着,而是显现出来了。这时,人们深切地感觉到这种不平等,这才发出了消灭剥削的呼声。

       马克思揭示了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中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这种剥削不过是特殊形式的剥削。事实上,剥削不仅在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中,而且存在于一切商品交换中。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首先从特殊的规律,然后才认识一般规律,对于剥削的认识也遵守这一规律。由于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只有一般地说任何商品交换中都存在着剥削的可能性,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中才有可能存在剥削,如果其他商品交换中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中也就不可能存在剥削。只有认识到一般商品交换中存在着剥削的可能性,才能对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有更深刻的认识。

       三、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和对全社会的剥削

       1.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

       资本家对被他雇用的劳动者的剥削是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的消费者生产费用没有得到足额偿付。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像其他任何别的商品一样,其交换价值不是由其生产者生产费用决定,而是由其消费者生产费用决定的。而劳动力的消费者是资本的拥有者——资本家。资本家只有按照其自身的生活费用支付工人的工资,才算是足额偿付了工人的劳动力的报酬,可是事实上,从来没有一个资本家这样做过。在任何情况下,资本家的生活水平总是远远高于的工人生活水平,消费的不平等的存在是由于资本家没有足额偿付工人的报酬造成的。

      这与其他商品交换不同。其他商品交换,双方都从中得益,都提高了生活水平,虽然提高的程度不一定相等,

      (2)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是可以多次使用的,但是,资本家对于被他雇用的劳动者的脑力劳动成果只付给一次性的报酬。职务发明以及生产经验和管理经验都归资本家,这些脑力劳动成果在今后的生产中长久地发挥作用。人的脑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远远大于其消费者生产费用,所以即使劳动力按照消费者生产费用付给工资,资本仍然对劳动者进行了剥削。

       这样的剥削是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并不是对全社会的剥削。

       2.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是商品交换中的剥削的特殊形式

       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在劳动力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同样有可能存在着剥削,这种剥削也同样是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和消费中进行的。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是商品交换中的剥削的特殊形式,如果一般商品买卖和消费中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劳动力商品买卖和消费中也不可能存在剥削。

       马克思虽然认识到“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为一个商品提供了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都隐藏在这个简单的价值形式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62页)但是对于剥削,他却认为只存在于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以后对于劳动力的消费过程中,不存在于其他商品买卖和消费过程中。这样就把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看成是与其他商品的交换没有共同性的,从而否定了劳动力是商品的论断。

        3.资本家对全社会的剥削

        资本家即使足额偿付被雇佣者的劳动力的消费者生产费用,即不对他所雇用的工人进行剥削,仍然有利可图。这种利润来自于“自然力捕捉器”。是“自然力捕捉器”捕捉到的自然力,给劳动产品增加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自然力捕捉器”是由协作、前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以及自然力这三者共同形成的。其中前人的脑力劳动成果和自然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应该被资本家独占,资本家把它独占了,这就是对全社会的剥削。

        对全社会进行剥削,并不是资本家所独有的行为。奴隶主和封建主用暴力强占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也是对全社会的剥削。虽然看起来资本家不是用暴力,而是用商品交换的方式去占有有限的自然资源,但是,如果我们追根求源,就会发现,私有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完成的。封建主将自己在封建制度下通过暴力强占来的财产转化为资本。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也并不是马上建立起平等、自由社会制度,而是继续利用封建权力攫取社会财富,这种情况以英国的“羊吃人”的例子最为典型。在中国大陆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虽然没有发生像“羊吃人”那么严重的事件,但类似的情况却是并不少见。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或者得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者钻了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大量侵吞本该属于全社会的财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情况虽然随着法制的健全逐步减少,但远没有绝迹。据《社会科学报》2005年10月27日载文称:“有些地方政府在利用‘社会强人’对百姓实行管制的同时,作为对‘社会强人’的回报,默认他们强占公共资产,强力垄断市场、强行独买独卖自然资源等。‘社会强人’为了可持续地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向官员行贿(或拉官员入股分红),另一方面在继续充当政府或部门管制乡村社会的‘炮灰’的同时,不断争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之类的红顶子。据专家保守估计,在乡村社会来钱容易、效益可观的经济活动中,40%以上具有灰色性质,目前这个比例还在快速上升中。”这无疑是对全社会的剥削。马克思指出:“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就需要经受这种苦难。……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828—829页)。可见马克思也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进行交换之前,资本家就对全社会进行了剥削。如果没有原先剥削来的资本,就不会有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不会有资本家对所雇工人的剥削。

        资本家对全社会的剥削还表现在生产过程之后。资本与劳动力相结合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中除了包含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以外,还包含本来应该属于全社会的前人脑力劳动成果所做出的贡献。资本家除了应该付给劳动者报酬以外,还应该将本来前人脑力劳动成果所做出的贡献还给全社会。如果资本家将前人脑力劳动成果做出的贡献据为己有,不还给全社会,那么,他就是对全社会进行了剥削。

        知识虽然不是直接就是资本,但却是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具有相应的知识的情况下,商品才能转化成为资本,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前人脑力劳动成果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个人对于知识的独创都是站在前人的肩上进行的。因而,任何个人的知识都不应该只为自己服务,更应该为全社会服务。当一个人的知识取得了经济效益的时候,如果他不将这些效益回报社会,而是只用来为自己服务,那也是对全社会的剥削。


        四、富国对穷国的剥削

富国对穷国的剥削是资本家对全社会的剥削的特殊形式。在国际社会中,即使穷国与富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平等互利的,富国仍然剥削了穷国。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关系与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前人积累的知识本来应该造福于全人类,但由于穷国缺少相应的物质条件,而不能进行充分利用,所以不能得到应得的利益。富国由于手中积累的财富较多,有条件运用这些知识,因而能够更多地利用自然资源,其中包括不可再生的资源。富国占有并且利用了这些资源,不仅给全球的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造成这些资源的枯竭,也就是剥夺了穷国今后进行占有的权利,给穷国今后的发展带来困难。这显然是富国的剥削造成的。

        关于这一点,连生活在富国的人也看到了。我们不妨看一看萨缪尔森是怎么说的:

        “消费者剩余的概念还指出,现代高效率社会的公民享受着巨大的特权。消费者很容易忽略他能以低价购买许多品种繁多的非常有用的物品。  上述说法可以使人谦虚。如果你知道某人以非常高傲的姿态为他的高生产率和实际收入水平而骄傲,那就要让他冷静下来,进行思考。如果把他送到一个原始的荒无人烟的岛屿上,那末,即使他的全部技能和精力依然如故,他的货币收入能买到什么?实际上,没有资本设备,没有丰富的资源,没有其他人的劳动,而更重要的,没有一代一代积累的技术知识,他个人能生产出多少东西?很显然,我们所有的人都从我们从来没有建造的经济世界中取得利益。正如L·T·霍布豪斯所说:某些企业的老板们认为,他们由于‘自我奋斗’获得成功并且‘创造’了自己的企业,而在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向他们提供了技术工人、机器、市场、安定和秩序——这些范围广泛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千百万人经过许多代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如果把这些社会因素统统去掉,那末,我们只不过是一个赤身裸体的野蛮人,靠采野果打野兽为生。”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77-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