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政行复决字(2003)4号
申请人: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天井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玠(市长)
第三人:大理市下关镇文献村民委员会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苏正云(村长)
申请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称:1982年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天井村委会014号山林权证的西至界线“向阳山和西窑梁子”与相邻的向阳村1982年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布发的057号山林权证的东至界线“由棉花仓库沿山脊接天井山界(王树房岭岗)”是冲突的。认为解决双方山林权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争议的范围。1982年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的014号山林权证载明的西至界线是“向阳山和西窑梁子”,该界线即是向阳山与天井山两山交汇处沿天井山脚向北接“西窑梁子”。因此,双方争议的范围应该在两条界线内的范围。
按照《处理决定》重新界定的界线,申请人不仅没有解决双方争议范围的山林权属,反而被划出去一片不在争议范围内的山林。天井村民世世代代在天井山上植树开荒,祖祖辈辈受天井山养育,死亡后葬于天井山,至今在双方争议范围内存有大量的天井村民的祖坟。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申请人不能接受,要求州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双方争议的山林权范围内作出公正的裁决。
申请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大市府处字(2002)1号文件、市林字(1999)第62号文件、滇西电业局电力建设公司与天井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协议》、天井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向阳村民的桉树赔偿款现金支出单据2份及收条2份,天井村民委员会与向阳村民委员会代表签订的桉树补偿协议1份、天井村民联名要求撤销市林字(1999)第62号文件的报告一份、原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014号山林权属证。
被申请人答辩称:《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组织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和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便于双方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作出的。天井村与向阳村山林权争议时间较长,市人民政府曾多次组成林权调处工作组进行调处。1982年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双方的山林权证虽然文字表述不一致,但事实上双方的权属界线划分是明确的。向阳村057号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中东至为:“由棉花仓库沿山脊接天井山界(王树房岭岗)”已将双方之间的界线表述清楚,天井村014号山林权证四至范围西至界线为“向阳山和西窑梁子”与057号山林权证表述的方位是一致的。由于山势较为平缓,山脊(梁子)不够明显,具体界线不好确认而产生界线认定上争议。
大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双方山林权属界线是本着尊重已确定的山林权属的事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林业生产和管理的原则,选择更加明确的地物地貌作为双方1982年山林权证的表述明确界线的。所确定的这条界线(大路)走向基本是沿着山脊,与双方的014号山林权证西线和057号山林权证东线的文字表述可以统一,具体界线容易辨认,从而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大理市人民政府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原下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014号、057号山林权属证等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山林权属交界界线是以双方山林权证表明的交界争议山脊范围内便于识别的坦克路为界,或以天井山脚接西窖梁子为界,申请人在争议区埋坟事实能否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经查:原下关市人民政府于1982年给申请人和第三人颁发了山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三方对此无异议。但由于两个山林权证文字表述不一致,加之争议范围山势较为平缓,部分地段山脊特征不明显而导致双方山林权属争议。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大理市人民政府曾多次进行专门调处,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
州人民政府认为:该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经1982年林业“三定”已确定为林地,林地之间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地林权争议的依据,林权证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在林业“三定”后已颁发林权证的情况下,除林权证之外的证据不能作为林权纠纷的处理依据。据此,申请人天井村委会提出的埋坟行为在争议范围内不能作为林权林地争议处理的依据。另外,争议范围内部分林地被滇西变电站征用,征用时虽然征用协议是与天井方签署的,但林木的补偿是由第三人向阳村和天井村按6比4的比例享有的,该事实证明滇西变电站原使用的林地属双方共有,且现在该林地已被征用其权属已变为国有,在补偿实施后该林地已不属争议范围。林地争议双方天井村在东、向阳村在西,1982年下关市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给向阳村的057号山林权证已表明向阳村与东边天井村的界线是“棉花仓库沿山脊至天井山界(王树房岭岗)”,依法颁发给天井村的014号山林权证表明,天井村与西边向阳村的界线是“西至向阳山和西窖梁子”,两者文字表述虽不完全一致,但都已表明是以争议区内的山脊或梁子为界,这也符合山林争议以山脊为界的通行惯例,由于该争议地的山脊梁子较为平缓,现市人民政府按照该平缓地带事实上已形成的道路(坦克路)为界是较为客观公正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
维持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关镇文献村委会向阳村与大理经济开发区天井村委会山林权界线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大市府处字[2002]1号文)。
申请如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