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一名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蒋起诉的理由是:他认为市财政局在2005年度违反常宁市的财政预算,违规购买了两台小车。他以一个纳税人的名义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的这一行为违法,并且将两台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调查结论是,常宁市财政局2005年购买的两台车价值近40万元,而且这两台车超出了科级干部配车标准。并且,他从衡阳市车辆管理所得知,常宁市财政局一共有5台车,而财政局的车辆编制只有4台。
    更让人气愤的是: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竟认为:蒋的这种起诉应该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局没有违规购车。他反问,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他同时质疑,原告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当记者告诉他,蒋时林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年都缴农业税,去年和今年也缴过劳务税等其他的税之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这是什么论调!简直是纯粹的胡搅蛮缠。这怎么“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呢?关键是:到底是不是违规购车。如果是,不但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而且是应大力提倡的监督措施。财政局是吃“国税皇粮”的,用的钱都是纳税人的!怎么不该纳税人管呢?即使蒋时林当年没纳税,他也是纳税人——过去纳过税!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说得好:本案的意义非常重大。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因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更有甚者,一位常宁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这是什么话?“普通公民”就不能监督吗?别忘了,公务员是人们的公仆,而不是老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