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错在哪里?


财经时报》总第629期头版时评《麦当劳们得罪了谁》,读后令人费解。

文章首先以麦当劳的反击作开场白“就是中国人早餐的最爱——炸油条里面,也会含有这种致癌的‘丙烯酰胺’——淀粉过油炸,这个‘胺’就会自然生成。”并对政府、专家和执法人员对油条的熟视无睹“深表遗憾”。接着借用中美烟草业的差异,表达了评论员的观点“检察官要找麦当劳的麻烦,让美国人看看热闹并不稀奇,不过这也让中国人围了上来,就有些蹊跷。”更对“关注”麦当劳的批评文章带上了“对炸油条熟视无睹,却对炸薯条大加指责,这是谁的‘傲慢与偏见’?”的帽子。最后用“中国有句古话,叫‘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家都想变成咱自家人了,为什么还要那么‘排外’?”作为结尾将论点上升到一个可怕的高度。

笔者无意评论一家专业财经媒体头版评论员水平和目的,但是就如何看待和评价“炸油条”与“炸薯条”的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从对等逻辑关系上来看,“炸薯条”和“炸油条” 是同样烹饪方法下产出的食品, 属于对等的关系。由于这种用油炸淀粉的烹饪方法产生的食品,都会在制作过程中伴随某种化学反应的发生出现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成分,因此可以说油炸食品是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此时只批评“薯条”,而漠视“油条”的行为的确是有欠公平的。但是在“炸薯条”前加上限制条件,即变成麦当劳的“炸薯条”和“炸油条”就明显不再是对等关系了——前者是一家企业用以盈利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企业标识和经济功能,而后者仍是一种烹饪方法下产出的食品。与麦当劳的“炸薯条”具有对等关系的应该是某一个品牌或是街摊上的“炸油条”。因此麦当劳面对置疑,感到委屈并产生抱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抱怨的对象只能是其它品牌的“炸薯条”、某个品牌或是地摊上的“炸油条”。

进行这样一个看似无聊的分析,是因为麦当劳正是利用这样的逻辑,企图用混淆诉点的方式论证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油条”有过错,“薯条”有过错,所以麦当劳没有过错——用人们饮食习惯中的既定现象作为自己失职的辩护理由。

油炸淀粉类食品是人类饮食能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性产物。毋庸置疑的是它的出现必然先于对其合理性评价的标准,也因此在长期“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们习惯了这类食品,当评价标准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部分人群依然无法拒绝这种习惯。从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角度看,公权没有权力来限制这种不损失他人利益的不当习惯,所以采取的方式是对这种饮食习惯的危害性进行必要的宣传,然后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而作为这种食品的提供者,自然地就应该承担起对其产品可能潜在危害性进行明示的义务。

所以,麦当劳的委屈如果是出自于对自己不幸被抓了典型的话,完全是一种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妄图用“炸薯条”与“炸油条”的对等,来掩饰自身的明示义务方面的失职,是对消费者极大的不负责任。至于,别人有没有这样做,是不是受了相应的处罚,并不是麦当劳有权力过问的,更不应该成为其可以同样失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理由。就算退一万步,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讲,“油条”的过错与“薯条”的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也推不出“油条”错了,所以“薯条”也可以犯错的逻辑。

说到这里,相信那位评论员先生又会指责笔者在“排外”了。事实上,笔者也认为所有的油炸淀粉类食品提供商都应该承担起明示的义务,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存在的现实情况。

在国内,的确存在大量的以油炸淀粉类食品为产品的街摊小店,它们也没有承担起明示义务。他们执行的义务逻辑还是存在于评价油炸淀粉类食品危害标准前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义务。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在这些街摊小店缺乏在这方面评价的能力,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有“丙烯酰胺”的存在,它们只是沿袭一种习惯进行生产。这种现象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新的研究结果出现后,政府和媒体的宣传是必要的。与此相对的麦当劳,如果麦当劳真的解决了“丙烯酰胺”的问题,如果麦当劳在其宣传中明示其提供的薯条与街摊小店的油条的危害程度相似等等,我想没人会指责麦当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请注意一段摘自麦当劳(中国)网站上的自我描述:“‘麦当劳不仅仅是一家餐厅’……它的后面有全面、完善、强大的支援系统全面配合,以达到质与量的有效保证。而这强大系统的支援当中包括: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的食品加工制造供应商、包装供应商及分销商等采购网络、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系统、世界各地的管理层、运输系统、开发建筑、市场推广、准确快速的财务统计及分析……等等。”

那么什么是麦当劳眼中的“质”呢?什么又是“先进技术和管理的食品加工制造供应商”,“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系统”下竟然没有培养食物成分分析的专业人士?难道对“丙烯酰胺”的存在也不曾发现?其实麦当劳生产油炸淀粉类食品以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为,对于一个强调盈利的企业来说也无可厚非,这和国内的街摊小店是对等的。但是人们不可接受的是其“先进”的自我标榜,用店面、制服、包装、宣传等外部因素形成竞争优势和定价权优势,但是食品的实质却非标榜的那般“先进”。潜在问题与“质与量的保证”承诺之间存在出入,对消费者而言构成的影响至少是消费误导,行为责任应该在“违约”或是“欺诈”之间。

麦当劳,这样一家比全中国所有油条摊加起来规模还要大的国际连锁企业,就是这样一家承诺“达到质与量的有效保证”的企业,在面对置疑时竟然会用“油条”来作挡箭牌,用偷换概念、文字游戏、混淆诉点的方式推卸责任是不是太过讽刺呢?评论员先生将对这种讽刺结果的批判归结为“排外”是不是有欠思量呢?而专业的财经媒体将这种有“代言”之嫌的文章作为头版评论似乎也有不妥。

 

附《麦当劳们得罪了谁》
http://www.chinabusinesspost.net/pdf/62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