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的”父母”情结何时了



教育部在今年7月下发的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中,提出对大学生校外租房不再禁止。至此,教育部于去年6月下发的“禁租令”终于寿终正寝了。只是这一政策实行一年多不知又浪费了多少人力物力。

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进行管理实在有其必要性。可是应当进行管理决不意味着什么都要去管,作为行政机关,教育部的任何执法权都需来自法律的授予。教育部自身并没有创设这些管理权的权力。另一方面,即使取得法律的授权,教育部的工作也应当遵循适当的原则。对被管理对象具有自主能力的事项,教育部根本不应当去管。

而从教育部的禁租令中,可以看出教育部并没有清晰地认清自己的权力及职责范围。首先,对住所的选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加以限制或剥夺。显然,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本不具有创设这些措施的权力。另外,学生到高校就读形成的是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特殊原因,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教育部根本没必要插手他们的内部事务。

尽管对禁租令的出台,教育部有他相当的理由。但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其为理由,尤其对法治针对的首要对象——行政机关更是如此。

我国还处于向法治社会转轨的过程中。许多人把这种社会转型背景作为非常态措施出台理由,可实际上转型时期更需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否则,真正的向法治转轨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历史上有深厚的集权传统,尽管在文化形态上一再宣扬民本君轻的思想,但是在实际上权力的自上而下结构从未改变过。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今日还有它强大的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早些年实行的计划经济也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一个翻版。

自上而下的权力观念的必然后果是,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产生形同父子的关系,同样,基层官员与被管理对象也形成父子关系。这也是历史上在父为子纲的同时,地方官员都被称作”父母”的原因。教育部在对下面的高校进行管理的时候,显然反映出较为浓厚的”父母”意识。而这种意识与现代法治是背道而驰的。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格独立,这种独立既体现在个人身上,也体现在不同的单位和组织上。无论是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设置,还是市民社会中的契约、婚姻等各类行为的规范,人格独立都是现代法的重要内容。而这也正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经济学对经济人的假设即蕴涵这一内容)。我国当前进行的各项改革其实质就是逐步推进各类身份关系的消除,培养独立的个体关系,使它们即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

所幸的是,教育部似乎认识到其禁租政策的不当,终于在该政策出台刚满周年之时就予以废止。然而,在其下达的同一文件中,还要求各高校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并明确提出,“原则上,有条件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按班级住宿;尚有困难的高校要创造条件,保证2005级新生按班级住宿。对在校内宿舍和公寓安排确有困难,而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力求做到相对集中管理,努力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教育部对各高校工作指导之具体可见一斑,似乎并不放心各高校对自己所招收学生的住宿管理工作。

正如个人有个人的具体情况一样,各校也自有各校的具体情况,统一的政策能管用吗?与其这样事无巨细地指导(事实上这么多高校也不可能事无巨细),不如交给各高校自主权,让它们在与学生的谈判之中,在学生对学校进行选择以形成竞争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教育部则独立于各方之外依法实施监督,即使它要进一步做点什么,那也应当是通过适当方式支持作为弱者一方的学生。

教育部一方面认识到自己禁租令的不妥,另一方面依然在延续着对高校工作的具体指导。从许多方面来看都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如果不涉及利益因素,那么除了”父母”情结,还能有什么更合适的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