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巴州医院担7成责赔偿27万余元,驳回医院索要已支付医疗费的反诉请求
法律文书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0104民初7341号。
主要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199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中清,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医院。
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2013年3月5日,原告李某(高三学生)以“腰部伴右下肢疼痛2月,加重1周”为主诉入住被告巴州某医院脊柱手足外科,入院诊断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