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与主人的关系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因而二者依然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这看似是极为荒唐的。不过请注意,这种契约关系诚然一开始并不规范于成文法,但肯定是规范于不成文的习惯法的。不管一方是出于自愿与否,只要一种关系得以维持,总是出于一种利益的考虑,从而多少含有一种意志行动,那么这种关系我们只能说是一种不平等的、但绝对不是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从而人们的行动绝不是毫无利害权衡的任意妄为。如在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的努西泥板文书中就有关于一妇女自愿卖身为奴的契约。该契约规定,自愿卖身为奴者如果逃跑,主人有权在抓到她后,挖其眼,再卖其身。
卢梭说,取消了意志自由,也就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