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是:
李某伙同张某实施盗窃后,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销赃途中遭D公安分局X派出所巡逻民警A、B盘查也仅因形迹可疑,这一点有A、B二人于2007年7月29日所作证言为证。在被巡逻民警盘问、教育后,李某即主动、如实、彻底地交代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罪行,这一点有A、B二人上述证言以及李某口供为证。本案中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含混笼统,无细节支持,其所述称“行至……被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