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有一个年产10万吨……项目,急需引资三亿人民币来建造。在引资的路上,上了几次当,吃了不少亏。
这次经人介绍,到北京认识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当他看完我们公司的项目资料后,当即与我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意向书》中规定,我方只负责投资方第一次到我方考察人员的差旅食宿费,待投资方决定项目立项后,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投资方利用项目运作经费开支,所有条款都很尽人意。
二月二十日,我方汇去了他们来考察人员的往返机票后,该公司的项目总监……先生和投资部的……先生两人当即到了广西南宁,对我公司及我公司的酒精项目进行考察,从此两人的言行举止看,对项目及我公司都非常看好,有决意投资之感。
二月二十六日,该公司传来了《立项通知函》,内容有二。一是项目可操作性强,市场前景好,同意立项;二是要我方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持《立项通知函》到北京洽谈。
对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报告》,我方有所不解,并电话向他们请教,得到的答复是:《尽职调查报告》要到北京来写,由他们推荐律师事务所,该所必定是要有对外法律服务的方可。我方提出,广西南宁有的是律师事务所,我们公司的法律服务单位同样有对外法律服务的资质。可他们又说:你方的律师事务所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按照国际投融资惯例,应由他们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才行。我们问:由你们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来写需要多少费用,回答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六”,也就是三十万至一百八十万之间,因为我们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三亿元,是按融资量计算收费。
天呀,这真的是国际惯例吗?我们在南宁咨询了律师事务所,做这么一个法律文书,需要五万左右,怎么到北京去写费用就那么悬殊呢?不管是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南宁的律师事务所,使用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任何一个律师所对他出具的法律文书都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一定要指定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来高费完成呢?
思来想去,百思不得其解,莫非这又是一个骗局?又要给我们公司再一次雪上加霜吗?
基本分析:
这的的确确是一个骗局。
本律师已见过多起相同的案例。行骗者骗吃骗喝在其次,主要是与不良律师事务所分成律师费。
这是打法律的擦边球,但究其实质属诈骗行为。
近一两年来,投资诈骗在北京颇为流行,甚至非常普遍。
另:朋友们如需了解此类诈骗详情,可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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