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为了子女能够过得好一点,做父母的,大多都会倾其所有给于子女方便,但一个现实的问题:父母的出资权益有无保障呢,很多情况下,父母的出资是被视为赠与的,赠与完成后,因影响家庭关系的事由出现时,父母反过来主张出资权益时,会存在什么样的结果呢。近来,法院的一个判决,认定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接受资助人应负有偿还义务。这一观点对于引导社会的价值走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对保障父母的出资权益作了回答。

【基本案情】

20169月份,孙某儿子小孙购置了一处三室两厅的房屋,房屋权属为小孙一人单独所有,孙某夫妇在一年多时间内分多次、不等额的向小孙转账340万元。201712月,小孙与女友登记结婚,然,小孙结婚不久就要求卖掉这套房屋。孙某夫妇认为小孙处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小孙则认为他为房屋的权利人,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没有问题。进而引发了争议。

【案件争议】

孙某夫妇表示,限购政策,只有小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没想到,201712月小与女友领取结婚证的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并拒绝他们夫妇居住使用房屋,因此主张儿子小孙返还340万购房款。

小孙认为,其与孙某夫妇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支付34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是为了让他的生活更幸福些,所以才会让他在婚前出资购房。其为房产权利人,处分房产是他的权利,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340万元这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故,法院支持了孙某夫妇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