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间2017已经走完了
现在e账柜将上半年的税收新政
进行一次精选
以下整理的种种
都是值得关注的哦~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50万的
2、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三、201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规定“对于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活动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项新规主要对生产型高新企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意味着,材料专账(辅助账)对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废料要进行严格区分并记录,对于初创型或相对不成熟的企业,按以上要求进行区分会有一定的难度,如不能区分则全部不能享受如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票在原来只需填写付款单位全称的基础上,增加付款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必填项,否则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票后台税控系统对接,这意味着,开票方不能一味根据付款方要求的名目来开具发票,而只能按照开票单位核定允许的开票范围及实际的交易事项来开具发票;税号的增填及税票名目的严格规定,是该税局强化对单位往来业务的监控手段之一,也促使业务往来单位之间开票必须更为规范及谨慎。
五、从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此次增值税简并受影响的主要为以下两大类企业:
(1)将农产品及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为11%;上述两类企业的增值税负得以减轻;
(2)外贸企业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A、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属于税率简并征收范围所列的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B、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属于税率简并征收范围所列的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该增值税税率简并之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了13%这一档税率;
六、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如有疑问,请致电e账柜400-88-12580哦~专才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