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平休谟二歧鸿沟的徒劳尝试


    休谟的认知两分被英国哲学家理查德.麦尔文.黑尔(19190321~)命名为“休莫法则”。黑尔在其著作《道德语言》中对休谟法则的表述是,“从一系列关于‘客体特征’的陈述句中,无法推导出关于应该做什么的祈使句,因而也不能从这种陈述句中推导出道德判断”。

    休谟法则的证明几乎没有什么困难可言。休谟法则不过就是承认了个体的人与人之间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也就是承认了对于同一事实存在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好或坏评价,或者同一人对于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好坏评价这种“价值主观性”。只要承认人与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休谟法则自然就成立。出现这种价值两分的原因,是因为做出价值判断者正是价值利益相关方,也就等于是在一场球赛当中所有的球员都是偏袒自己球队的裁判员。

    更进一步,显然,休谟的这种价值主观论的基础是“人性自私”的人性论的必然的逻辑的结果。休谟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因为自私,所以每个人都站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用自己的价值观去看待事物的好与坏,也就是说,判断者的好与坏判断,是针对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判断,只是纯粹的个人看法。

    由于“自私”一词具有明显的贬义味道,休谟又把这种人性看作是人的本性,所以在后来的著作如《道德原则研究》当中,休谟就常用一个比较中性的词语“自爱”替代“自私”,彰显了他的休谟法则——不用价值判断去界定一个事实,或者说一个事实不存在好坏问题。“自爱”又可以称为“自保”,这几乎是所有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个体的生存模式,是一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上什么好或者坏。

    我把这种“自爱”或者“自保”事实表述为“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当然,这里的“利”与“害”都是判断者自己对于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自我评价。鹰捕鼠,对鹰来说当然是“好事”,是利,对鼠来说是“坏事”,是害,作为旁观者的人来说,如果不涉及到人的利益,鹰捕鼠就是自然现象,无所谓好或者坏。而现实当中,当“自爱”和“趋利避害”的我们做出价值判断的时候,我们都是把自己作为利益有关方而进行的,因而造成了判断结果的个人主观性。

    所以,要想推翻休谟法则,只要推翻休谟的“人性自私(爱)”论点就可以了。这是休谟哲学的根基所在。反之,从其它方面入手,不是误解休谟问题,就是避重就轻,也就不可能撼动休谟法则。

    我们现在谈论的休谟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被扩展了的休谟问题。原本休谟问题提出于《人性论》,休谟提出问题时的轻描淡写和语焉不详给了后人极大的发挥空间和质疑的余地,以致后人在理解上出现偏差,不断有人用先曲解后推理的方法对之进行证谬。近代比较有名的证谬举出两例如下。

    第一例,语言哲学家J.R.塞尔的分析。塞尔的名著就是《怎样从is推导出ought》。显然,此书就是冲着黑尔对休谟法则的维护而来的,在此书中,John R.Searle对休谟法则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五句证伪”:

    1.琼斯说:“史密斯,我在此答应给你5元钱。” 

    2. 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 

    3. 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之下。

    4. 琼斯有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 

    5. 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显然句1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陈述”或“描述性陈述”,但到了句5已是一个完全的“价值性陈述”或“评价性陈述”了。由此塞尔认为完全可以从“实然”推出“应然”。 

    分析哲学家赖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指出,塞尔的推导其实可以简化为如下三个句子: 

    1.A承诺做P。 2. 由于承诺做P,A将自己置于做P的义务之下。 3. A应该做P。 

    赖特认为,这两组推理的前提都是陈述句,但结论却是祈使句,因而推翻了黑尔所维护的休莫法则。

    然而,塞尔这个“五句证伪”恰恰是休谟本人给出的。休谟在《人性论》“论承诺的约束力”一节中写到:“当一个人说他承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他又通过使用这种语言形式,把自己置于这样一种境地——如果他失约的话,就会使自己受到不再被别人信任的处罚”。

    那么,如此明白的事情会是休莫自己的失误吗?当然不是。只是塞尔根本上搞错了问题对象。

    在契约问题上,“事实判断”是“琼斯有没有对史密斯做出承诺(或A有无承诺做P)”,而“价值判断”只是“琼斯是否应该对史密斯做出承诺(或者A该不该做出这个承诺)”,而不是“琼斯是否应该践行承诺”,这完全是两个问题。

    显然,如果回到正确的问题分类轨道上,休莫法则毫无问题。琼斯是否承诺了史密斯什么这是事实判断,可以找当事人和在场人以及录像或者公证书或者合约等等予以证明。事实具有唯一性,有就有无就无。

    但这件事并不能推出琼斯是否应该做出此承诺的价值判断。在琼斯和史密斯之外的其他人来说,有人说该有人说不该,各有各的依据道理。

    第二例。希拉里.普特南的“冷酷”批判。

    美国近代哲学家Hilary.W.Putnam,19260731~20160313,他在2002年把之前的一系列和休谟问题相关的演讲稿编撰成书,名曰《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同样是专门冲着休谟问题而来的。在这本书中普特南说道,“混杂的伦理概念是存在着绝对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这种观念的反例”,并且说,“每一个事实都含有价值,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

    普特南举出的反例叫做“冷酷”:如果有人问我孩子的老师怎样,而我回答说“他非常冷酷”,也就等于说我对老师的“冷酷”提出了批评,“老师是冷酷的人”这个事实判断,就和“老师不应该是冷酷的”这个伦理评价“缠绕”在一起了,而不是两者分开。

    在此反例当中,普特南犯了几个浅显的错误。一,老师是个冷酷的人,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并不是休谟要求的纯粹的事实判断。二,这个价值判断只是他这个父亲根据自己的孩子的描述得到的价值判断,不能以他个人价值判断作为对老师的评价结论,还要看其他家长的评价;三,即便是所有家长都认为这位老师是“冷酷”的,但不见得所有家长都认为老师不应该是冷酷的,有人认为老师应该热情洋溢,有家长认为老师就该师道尊严有威仪,甚至有家长会认同对孩子的体罚,如中国旧私塾里老师使用戒尺惩戒孩子会得到多数家长认可一样。至今为止,家长该不该做虎爸虎妈、该激励教育还是挫折教育,依然是广泛争议的话题。

    事实是,普特南所谓的缠绕都是人为加上去,正是他所说的评价者持有的主观价值思想在起作用。现实当中,大量存在纯粹的事实描述,例如儿子向父亲说自己身高体重,说自己的语文老师是女性,说自己班上有多少人等等,完全可以不附带价值描述的缠绕。

    中国也不乏对休谟问题感兴趣的人,但同样不得要领。例如程仲棠在其《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下)》(《学术研究》2000年11期)一文当中举出过几乎和赖特完全一样的所谓反例,“张三是法官——所以张三应该依法办案”、“她是妓女——所以她不(应该)是良家妇女”。

   而在程的这两个反例中,事实判断是“张三是不是法官”和“她是不是妓女”,而价值判断是“张三应是法官吗”,以及“她应是妓女吗”,而非程所说的“张三是否应该依法办案”和“妓女是否应该被看做良家妇女”。在真正的价值判断命题里,有人会说张三资历不够品德低下,即便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张三的资历德行应该是一名法官,但也该听一听其它意见,包括犯罪者的意见,犯罪者可能提出他有回避的必要,或者他的价值观过于保守陈旧等。

    同样对于妓女是否应该做妓女,也会有多种判断,有人说无论如何她都不该做妓女,有人说她事出有因这是她唯一的选择与生活出路,有嫖客说她不该做妓女甚至愿意为她赎身从良,有嫖客则看每一个有点姿色的女人都应该做妓女。

    以上种种对休莫法则的反证,看是煞费苦心,实则极其幼稚,自己预置或者强加了一个和事实判断无关的价值判断,然后再“证明”这个价值判断就在其中,纯属打哪指哪自我证明。这种价值在is语句当中的预置,就是Putnam所谓的“事实的描述和评价能够而且必定被缠绕在一起”,即事实总是和价值“缠绕”在一起的,所以事实与价值并不是二分的。类似的这种用“缠绕”的例子来“证明”枚不胜举信手拈来何须大海觅针?我这就给你几个。

    ①那里有棵树——它应该长叶子。

    ②树上有个乌鸦——乌鸦就该有黑羽毛

    ③孩子是个男孩——他应该长有JJ。

    ④他是哲学家——他应该研究哲学问题。

    ⑤这是信号灯——它应该发交通信号。等等。

    而这种随处可见的“纠缠”,恰恰也是休谟自己强调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对“纠缠”的发现和梳理。《人性论》写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所以,发现“纠缠”根本就不是普特南的什么功劳。普特南仅是把自己预先“纠缠”在事实判断当中的价值判断拿了出来罢了。

    也就是说,“从A是不是B,推不出B应该是什么”完全是曲解休谟问题,而非证伪。

    就“休谟问题”本身来说,表达应该如此——事实判断:存不存在二歧鸿沟?价值判断:二歧鸿沟的存在对认识论是不是好事?

    以上例子真正的休谟问题是:

    ①那里有颗树吗——那里该有颗树吗

    ②树上有无乌鸦——树上该有乌鸦吗

    ③孩子是男的吗——生男孩好吗

    ④他是哲学家吗——他做哲学家好吗

    ⑤这有信号灯吗——这里该有信号灯吗

    如此根据事实判断提出价值判断,根据主观价值论,回答一定是两样的。

     当然,第一,人类之所以被称之为人类,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有可能对同一事物各评价者可能会做出一致的价值判断,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价值判断会因人而异的主观性;第二,一个人行为如果是正常的,就意味着其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瞬息万变就是精神异常,但这也不否定价值判断因时而变的主观性。

    普特南认为否认二歧鸿沟的存在是有意义的,首先是催垮了非认知主义的哲学基础。其次扫清了长期以来不可知论对于以认知世界为己任的科技发展的哲6学障碍。

    但这只是普特南自己的认知,在更多人看来,剥离客观事实判断当中主观价值判断,会更有利于科学对真理的探究,大多数科学家都认同科技具有价值两面性。所以,国家会一边设立军工厂造枪,一边又投入大量精力禁枪。

    其实,普特南自身就是矛盾的,他在《崩溃》的导论中开门见山就说到“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按此论点,理应得出休谟法则正确的结论,而非相反。

    休谟法则这颗哲学大树迄今屹立不倒。

    最后,谈一谈休谟法则与理性人概念。

    有人认为,休谟法则让价值判断失去了事实依据,从而对人类的理性行动和实践形成障碍。这实际上是误解了休谟对“理性”的理解。

    在休谟来看,重要的在于我们的感觉。这个工具主义的基本原则,主张行为的合理与否要看它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而无论这些目标欲望是什么。说得通俗明白一点就是,小的如一个人对另一个的谋杀,大的如一个族群或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族群的战争,都可以是理性的行为。

    这可以看作是休谟对行为“理性”与否的定义,我将之总结为“行为与动机的逻辑一致性”,即只要具有这种逻辑一致性,他就是理性人,而与这种动机是否被大众认为合乎道德无关。

    现代心理学对正常人的行为有一个分类,即分为“反应行为”和“操作行为”两种,其中的操作行为就是指在有目的的主动行为,这种追求达到预想目标的操作行为就是理性的。

    亦即,理性与否完全是个人行为,而不是用大众道德标准来评价个人的好坏。或者说“理性与否“属于事实判断,而不是对行为合法性的价值判断。

    比如,警察会对嫌犯的行为动机做出询问分析,并不代表犯罪动机是合法的。显然,刑侦学的原理是,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逻辑一致的动机所以,理性人就是正常人。比如某人很严密地策划并实施了谋杀行为,警方就会将之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而那些行为与动机间无合乎逻辑联系的人,则会被从医学角度鉴定为“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