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依靠勤奋学习和突出业绩早在1987年就拥有副科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到1997年从业24年并在岗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档案中职级记录居然是东风职级20级1档(见A证)。这不能不称之为天大笑话!它足以构成东风职级档案中的“一桩丑闻”,是可以载入东风史册的不诚信记录!
有人告诉我:“你若有条件尽管查一查东风高管职级档案。1999年到2002年一些事业板块只要有“第三方猎头”举荐,跨二级四级上位的年轻处级不是个别。你是没有第三方举荐。”是不是?
我说过,一个腐败科长其对抗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在没有监督机制下,他仅靠那一次秘密入档的“伪职级记录”就偷走了其后所有企业高管直到今天的正常思维。但事到如今,东风有关部门仍然没有愧疚表现,并让律师扯出《劳动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谓“应该知道”而未知道的诉讼时效之责任。既然如此那我就不客气了!
问:上述职级档案中抹不掉的“东风丑闻”,自1988年秘密入档到2014年本人首次见到“秘密档案”并首次诉告公司党委严查之前,曾有哪一届东风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应该知道这件“丑闻”而装假不知道?1999年东风报社发现本人职级记录“异常”,匿名诬告之后,曾有哪位东风高管知道这是“东风丑闻”而并非“胡志平违规跳级丑闻”?如果本该知道那恰恰是“东风丑闻”,受害人还会不会经历那么多苦难,会不会在职业发展道路上屡屡陷入困境?
东风各级都应该知道,为什么不知道?你都不知道,我怎么知道!好了,我们不生气。静下心来,理智分析一下。其实,上述东风丑闻如若“应该知道”,必须具备四个相互关联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是必须知道1988年转业干部是国家最后一批指令性要求按职务等级套改工资的干部。这不仅需要知道一贯政策,而且需要预知1989年以后的政策将变更为“按军人工资水平套改”。军队是服从稳定的,一般不告知正在转业的干部来年将是何政策。当年“二汽”组织部只有独掌安置大权的顾春水可预知来年政策。
我是在看到“秘密档案”生疑后,才查阅了1985年至2000年涉及15年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文件,才知道自己是百万大裁军最后一批按职务等级套改工资的干部。确认“最后一批”这个转折点,是本人对本案的重要“案情理论贡献”。
有这种认知才能解释顾春水贪腐阴邪用权后,他为什么能轻易掩盖下来(因为才过数月政策就变了)。有这种认知才能减轻东风公司党委组织部的责任担当。因为除顾春水以外,组干系统其他人都不知道那个“转折点”。如今的东风人事部是2017年春节前后才有人恍然醒悟,他们对照1985年至1989年的三份国务院有关政令,冷静下来也得接受“最后一批”这一历史转折点政令。
二是必须知道顾春水1988年最初秘密入档的本人职级。但是没有监督机制,当时组织部无第二人懂政策;时隔不久此前职级记录被洗掉。1993年又就错改套成让局外人看不懂的东风职级序列。
三是必须知道1993年后东风倒置数码职级序列与此前行政级企业级的对应关系,但是被严格保密。也从此开始,东风各级就只尊重自创的职级序列,对以往职级间的改套关系都隐瞒。
四是必须知道东风公司后来出现的三种职级管理权限及其对应的较完整的职级档案记录,但这全部是“秘密档案”。
不过,第四条件则于2013年12月底在武汉沌口法庭上被法官要求出示,才终于曝光。但因条件受限,我仍然要花一年多时间采集旁证才能对三种职级档案的演变做到清晰解读。
由于被告律师扯出《劳动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谓“应该知道”而未知道的诉告责任问题,原本我并不在意的报社自制工资档案(D证)现在则应提升为“关键证据”。拿这份证据与秘密档案A证B证C证对照,可看到档案制作人限制他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蓄意。而且判断,当时制作瑕疵书证的人早就料定我永远看不到A证B证C证。
D证是一份工资档案与劳动合同书一体编制页码的法律书证复印件。1996年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没有工资档案。那时我填写的甲方是“东风汽车公司”,然后呈报给总部等待签章,但一直无反馈文件。2001年打官司,报社再让我见到这份合同书复印件时,甲方签字盖章人是部门负责人“报社靳启恕”,具时
如今,劳动合同的真伪不需要鉴别了。因为2014年以来发现东风职级“秘密档案”暴露出违反国家法令的重大隐情后,致1996年以来甲方与本人所签的所有劳动分配关系失效。这份书证的重点,是同体编制的工资档案。它是一份残缺错录的职级档案。
问:错录和残缺记录此D证档案的目的是什么?
总的目的:是把这份档案作为书面暗示本人存在违纪晋升问题的证据(按当时严格保密的东风倒置数码职级序列分析,此档案晋升记录存在跨4级违规问题)。出示此档案,如果本人能看懂上述记录,必定放弃法律诉讼,同时,可确认在违规晋升问题上,本人是知情者之一。如果本人看不懂东风职级,那么这份残缺档案将自然而然按照档案炮制者的意图,它可以补救为报社不告知原因处分一年后,面对法律和法院将能伪装成一份告知文书(即自然存在的书面暗示,当时东风职级是不公开的,书面暗示替代处分原因告知)。
又因是转手本人递交给法院的,以为这样,才可以让法院误认为报社并非没有告知处分原因。还有最重要一点:它的解释权控制在档案制作人手中。如果本人看不懂东风职级,法院也看不懂,即为审案过程涉及企业机密——为避开本人庭外审理创造了条件。
上述很不简单的制作逻辑需要绞尽脑汁。分开讲更清楚:
对原告:它的制作人很清楚,如果原告能看懂这份档案告知的东风职级违规信息,就意味着这是一份停薪停职除名原因的伪装告知文件,昭示本人存在严重违规跳级问题。如果原告看不懂东风职级,对法律和法院来说,又可伪装成一份停薪停职有理的罪证。
我实情告诉大家:当时从报社自制档案中,我没有受知上述告知信息。我所熟知的工资职级是国家统一行政级。东风公司何时把企业职级改成了倒置数码序列,不知道;新职级序列相比统一级别增加了多少级数,也不知道。我读过这份档案,仅两栏职级记录:1998年为20级1档,比我入职东风21级虽10年晋升缓慢,但还是升了。1999年24级,我估计填写有误,因为底薪比1998年增加很多。这两栏记录均未审批签章,签章审批的在右边一页:20级3挡520元。我认定未签章审批的两栏记录不算有效记录,法院会鉴别。
对法院,它的制作人很清楚,作为一份企业涉密信息提供给法院,对这种书证,被告有权在庭外向法官秘密解释。依据它,可对法院解释为:这两栏职级记录证实对胡志平除名处分并无不当,有严重违纪记录。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属于不良记录必须停薪停职。
我仍然实情告诉大家:被告律师的庭外解释,法院不可能如实告诉我,法院尊重东风公司保护企业机密的权利。
为什么D证存在限制他人民事行为能力之蓄意?只需用D证比对权威档案A证、B证仔细加以辨识即可。
第一,确认D证制作时间节点。残缺档案D证是1999年1月以后制作的(因为是2001年6月示人的也可判断为2001年临时自制)。上面的最新年份是1999年元月。所以,档案炮制时间可界定在1999年1月以后。被告选择1999年这一时间点目的很明确,因为这一年,总部已授权东风报社对合同制员工职级档案自主审定。
第二,再看另两张权威职级档案(A证和B证),是东风汽车公司职能部门——人事部工资处审定记录和存档的档案。A证是合同制员工工资卡片(即一般员工工资职级审定记录),B证是非合同制员工工资卡片(即高级员工或高管职级晋升记录)。
不同是,A证和B证晋升记录管理权限有区别:一般员工职级记录由所在部门负责双考、公司人事部负责审批并且签章。也就是说这张A证,在1999年以前报社只有双考建议权,没有批准处置权。而高级员工的职级变动记录(即B证记录)则由人事部工资处根据国家规定(比如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衡量专家资格待遇、按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套改职级)来认定职级,同时负责审批。如果某人行政职务提拔到处级以上,工资处则根据任命文件改写B证晋升记录。对B证,报社没有认定权和批准权。即便是人事部对科级以下员工可以采纳报社任用建议,那也是法人放权结果,且必须上报签章。
第三,东风报社于1999年获得一般员工人事、职级自决权后,需要把这张A证,即合同制员工工资档案经过完整转录之后,其管理权限由报社自行依照东风有关规定处置。强调一句:是在原有职级记录完整转录之后的升级、降级、减薪、增薪的自主管理。
那么,根据转制改革规定,东风报社处理工资档案有一项“不能”:即不能越权更改1998年以前工资职级记录,可以变动的是1999年以后的职级升降;还有一项“不能”:即无权处置非合同制高级员工的工资档案。当时,报社管理者是把本人视为合同制员工的(并且临时伪造了双方合同)。我们暂不论合同真假,其自制工资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转录此前东风人事部审定审批并备案的历年职级记录。
但是这份D证,是出示给法院和本人的。经过档案制作人的精心策划,绝非是无意识地只填写职级档案中1998年和1999年两年的记录。它是一份有意识选择年份而残缺转录的档案。因为,如果完整转录“秘密档案”就如2014年曝光效果一样,我会有序推算东风职级倒置数码序列之规律。如果只错一处就不构成有序规律。
我是2004年以“社会招聘”身份二次在东风就业后才知道东风职级新概念。以为这之前档案中应该都是统一的职级顺数排列。沌口法官清楚记得我第一眼看到“秘密档案”时大惊失色。我以为数码顺序排错了。第二次开庭法官故意再问我,我只能笑对而沉默,因为已经看懂了递增顺数,就不再指责职级数码安放错了。数码有序放置规律如果有错,它只会错一栏,但它全部是颠倒顺序规律。
第四,即便是残缺档案,也应该有诚实的司法目的,并且真实转录所选择的(哪怕仅两年的)职级记录。但D证出现了如下故意限制他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诚实的书证制作手段。
1,在报社领导眼里,我属于合同制职级管理对象(以一体编页码的合同书为证)。但这里却出现一个疑问:既然视本人为报社改制后应纳入自主职级管理的合同制员工,为什么给法院和本人出示的工资档案,却转录的是非合同制员工职级记录(请看B证与D证对照)?答案只有一个:报社为了规避后果严重的处分责任,并达到枉法目的,故意转录本人作为非合同制员工的两年职级记录。因为只有这两年的残缺记录所显示的东风职级,可让知情者或接受庭外解释的法官清清楚楚知道:从东风20级到24级之间是严重违规之证据。
显然,这份残缺档案恰恰就是东风报社面对法律和法官试图掩盖不告知原因违法处分的铁证。它试图达到一石二鸟目的:首先,如前所述可以借涉及企业机密为由,在庭外向法官解释本人的职级记录存在违纪问题。使被告方如其所愿,即不拿上法庭质证,就能掩盖停薪停职除名的错方责任。其次,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把两栏未签章的职级记录刻意伪装成针对本人处分原因的告知文件。
如果说,被告不是为了欺瞒法院和限制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或如实转录A证职级记录,我的冤情早就解决了。显然当时东风报社只允许我看到的职级档案,是临时炮制的这份瑕疵书证(证据D)。上面我所受知的信息是:1998年和1999年两栏职级记录不签章不确认甚至有差错。另一页20级3挡520元是签章确认的。
2,再看D证,即便是转录人事部非合同制职级档案,也应该做到真实转录两次职级记录时间都是1998年的记录。因为1997年12月本人在岗通过了专家资格评审,人事部按照国家和企业规定应该在此前职级基础上,按照新获得的在岗专家资格晋升(不过企业并没有规定可跳跃4级晋升——报社抓住的把柄也在这里)。
被告的不诚实在于:其所炮制的、递交给本人和法院的自制档案,把B证上1998年批准的职级标注为1999年元月。恰恰这个1999年不同于1998年。因为1999年是湖北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和湖北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正式下文,实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获评否定条件的一年。同时,1999年又是总部授权报社自主管理合同制员工工资职级的年度。自制D证的报社当时判断是:我根本没有条件看到人事部按照国家政策审定审批的非合同制即B证档案卡片上有关1998年的晋升记录。更处心积虑的是,2001年报社出示这份自制档案前,他们已经对本人做出了停薪停职除名处分。就是告诉你:即便你有资格享有新的岗位职级,但2000年你已被除名了。
3,也是最可恨的故意瑕疵行为——所有职级晋升档案都必须有起薪时间记录。一般批准时间在后,起薪时间在前。而这份报社自制档案(D证)却在没有名目的空白栏填写了“1998.
假设,如果没有制作人的解释(他们不可能给我解释)谁也看不懂“1998.
这份自制档案经过精心策划在摄取权威“秘密档案”信息时规避了所有可能暴露真相的信息,又伪装成所谓“告知”文件。
第五,我们承认当时东风报社不可能完整转录人事部职级记录,因为总部不允许。东风职级序列是在2005年以后才限于向员工公开各自所在职级及与职务与薪资的对应关系。这一保密项目,到本人退休时没有解禁。但这同样不能说报社没有责任。
1,改动1998年为1999年年份的责任,报社必须承担。
2,既然你伪造了双方劳动合同,我这方为了立案条件成立未辨认合同真假,那么,作为被告就不应该向法院和本人出示非合同制职级档案。在本人不清楚也看不懂书面暗示犯有严重违规错误的前提下传递“罪证信息”对我将构成何种伤害?
3,转录项目故意留白责任要承担。瑕疵书证责任推卸不了!
第六,关于对D证及其相关证据链的法律主张
总的看,D证是用合法形式来掩盖2000年1月被告针对原告处分违法之责任,也证实不告知原因的停薪停职除名是不容置疑的。
其中,最关键证据的链接点包括五点:
1,D证联系C证:被授权自主管理的C证中未包括2000年的东风籍工龄。自该年度被告不再把原告视为东风籍员工,开除了。
2,D证联系B证:2001年被告自制的D证档案在转录上级档案时,故意把1998年的职级批准年月改为1999年1月,是强调除名处分在时间点上的合法性。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被告料定:原告永远看不到东风人事部保存的职级档案记录。但这样一改,也恰恰等于不打自招的证据——是想从时间点上掩盖除名处分的不合法性。
3,D证联系B证:被告试图通过2001年5月自制的D证档案把应该在2000年1月除名之前告知的处分原因(即所谓获得专家资格外语成绩问题和“违规跳级”问题)竭尽全力弥补为可以通过法官庭外审理的“模糊时间告知”。但是,被告没想到,所谓晋升违纪问题并非违纪,即便违纪也与原告没有丝毫关系,它是上级人事部纠正以往职级差错、不方便告知本人的一次正当的级差调整。
4,D证制作疑问:这份自制的D证档案与伪造合同书连体编制复印(请看被告自编页码)。被告编页码是担心合同书和工资档案整份文件易我之手之后会不会添页少页?所以特意为整体复印件编制连续页码(原件留在被告自己手中)。那么请问:这种心思缜密的设计有无可能在除名处分前制作出来?这份法律书证能不能专门用于处分前的原因告知?东风公司有没有这样的除名告知文件?
毫无疑问,它是在原告把被告违法处分错误诉诸法律之后,被告特意伪造的用于欺骗法律的补救性法律书证。
5,D证传送疑问:这份凭借信息不对称条件故意让当事人模糊解读并且借当事人之手提供给法院、希望达到告知法院“当事人已知所犯错误”的欺骗目的。事实上,我如果对违规晋升知情知错,就能看懂档案信息,如果是罪证,我绝不会示于法院。
当时过程是这样:我的诉状书先到法院,法院通知报社提供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一月过后,报社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我“你告状没有合同不行,现在复印给你”。被告伪造了合同复印件并联体复印这份工资档案,用合法形式掩盖瑕疵书证所隐藏的不合法行为。
但是,被告也忽略了重要一点:你自制的工资档案是盖有公章的。这样的书证,其出处就不可能是个人所能达成。不管这份档案是经谁的手交给法官的,只要被告没有在法庭上否认合同书和工资档案的真实性,就意味着盖有公章的档案,其出处来自被告。
(未完,D证作为我看不懂而可被庭外解释的“罪证”,给我究竟造成了哪些莫名其妙的伤害?待续)
胡志平,
证据编号D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