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资本的基本属性(之二)


2. 外部资本进入被投资国的主要目的。总体来看,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外部资本进入被投资国,其主要投资目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投资国存在广阔的销售市场。由于外部资金流出国本国市场发展空间相对较小,而外部资金流入国存在着巨大的销售市场,外部资金通过在被投资国的投资,生产的产品在满足被投资国国内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同时,还可以在被投资国国内销售市场广阔、产品供不应求等因素影响下,来获取较多的利润收入。在这种外资投资模式下,如果被投资国对于引进的外部信用货币形态资本,不通过进口相应使用价值形态生产要素的方式,将之转换为具有一定形态使用价值的生产要素,而是将这些外部信用货币资金兑换为本国货币,通过增发本国信用货币的方式,来组织本国生产要素进行生产。那么,一方面外资进入被投资国所从事的生产与被投资国通过发行本国信用货币的方式所进行的生产,其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外资参与被投资国的经济活动,必须赚取一定的利润。因此,在这种引资模式下,虽然被投资国通过“统一结汇”的方式保留了进入本国投资的外部信用货币资金的本金,在这部分外部投资本金没有被挪用的条件下,对于外资在被投资国投资所获取的利润部分,被投资国还必须通过本国生产要素的组合生产相应物品并进行出口的方式,来获取一定的外币收入,以此来对外资在被投资国投资所获取的利润,进行价值补偿和使用价值补偿。如果在外部信用货币资金不断进入被投资国的影响下,被投资国所实行的“统一结汇”模式还会导致其本币出现进一步升值,由此使外部投资资金在获取投资利润的同时,还可以获取一部分汇兑收益,当然,与这部分汇兑收益相对应的外汇资金,其仍然来源于被投资国出口商品所获取的外汇收入。
第二、与被投资国国内生产要素形成较强的互补性。外部资金进入被投资国主要是为了与被投资国的生产要素实现优势互补。必须指出的是,在这种引进外资模式下,被引进的外部资金并不是表现为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形态,而是表现为与被投资国生产要素形成互补的其它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形态的生产要素。这就要求被投资国通过将外资投入的外部信用货币资金从国外进口相应生产要素的方式,来与本国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结合,生产出相应的产品。就这些产品的销路而言,如果这些产品主要用于满足被投资国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求,那么,被投资国需要通过出口其它商品的方式,从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对于外部投资资金的本金及其所获取的利润,进行有效补偿。考虑外部投资资金在被投资国获取利润的因素,理论上而言,被投资国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要大于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外资的投资金额;如果这些产品主要是通过出口的方式供外国使用,那么,从外商投资信用货币资金价值补偿角度分析,这些产品出口的定价规则,一方面要体现外商投资资金的成本及其所获得的利润;另一方面,也要体现被投资国本国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所获取的货币化价值及其取得的相应利润。如果这些出口产品在价格上不能体现上述规则,或者这些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根据上述定价规则所确定的价格水平,那么,被投资国只能通过本国生产要素的部分无偿付出,来抵补外资撤离被投资国所需要支付的本金及其所获取的利润。当这些出口产品的价格高于根据上述定价规则所确定的价格水平时,对于本国生产要素所获取的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货币化价值及其利润,其必须通过从国外进口相应商品的方式,来进行有效补偿,否则,本国生产要素与外资相结合所产生的生产成本及其利润,就不能取得使用价值形态的补偿,而仅仅停留在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状态,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这显然不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
第三、被投资国存在低廉的生产要素成本。在这种外资投资模式下,如果外部资金进入被投资国以后,仅仅停留在以外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信用资金状态,其是无法实现与被投资国的生产要素相结合的。为了实现与被投资国生产要素相结合的目的,就必须将外部资金兑换成被投资国的本国货币,由此就会导致被投资国本国货币的增量发行,其与被投资国通过本国信用货币增量发行的方式来实现经济发展,在效果上基本一致。在这种外资投资模式下,由于外资对于被投资国的投资不但要实现投资本金的保全,而且还要获取相应的利润,因此,从国民财富地域性角度考虑,外资在这种投资模式下所获得的利润,实际上是对被投资国的一种掠夺。当然,在外资所获取的利润总量中,还有一部分是外商管理所应该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外商创造的增量价值,而不是一种对于被投资国的掠夺行为。此外,在外部资金不断进入被投资国的条件下,外部资金还可以获得汇兑收益。如果外资通过被投资国生产要素的货币化所生产的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那么,在除去外资投资本金及其获取的相应利润之后,被投资国本国生产要素的货币化,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以外国信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部分外国信用货币资金不能通过从国外进口相应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方式,来对被投资国消耗的生产要素进行使用价值形态的补偿,那么,其就需要通过国内生产相应产品的方式,来对之进行使用价值形态补偿。受此影响,被投资国必然会呈现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数量越来越多,而以生产要素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总量越来越少的发展格局。就增量价值的来源而言,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投资国对于外资投资所支付的外币进行“汇兑结算”,所增发的本国信用货币;二是对于外资投资资金与本国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的出口商品所获取的外汇,通过“汇兑结算”所增发的本国信用货币。理论上而言,如果被投资国不能运用其所积累的外币资金,从国外进口相应的生产要素,来对本国消耗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补充或者实现生产要素的升级换代,那么,随着时间推移,被投资国经济运行必然会面临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被投资国经济发展也将受制于本国生产要素供给的约束,而不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