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陕西周至县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周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此前,周至警方通报,李新房及其他11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陕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被刑事拘留。
面对记者采访“天价停尸费”,周至县人民医院不是积极配合,而是采取粗暴手段极力阻挠,医院副院长等人竟然殴打记者并将其关到太平间。打人者为何如此嚣张?只有依法严惩殴打和非法拘禁记者的凶手,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不受侵犯,才能维护新闻记者依法依规享有新闻采访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允许任何人明目张胆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阻挠正常的舆论监督。周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保卫科副科长等人非法阻碍记者采访,并对记者实施非法拘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只有严肃党纪国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这年头记者挨揍,多了去。但对于行凶打人者的处罚,很少有上升到刑事案件来追究,更别说以妨碍执行公务立案侦查。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去年8月,央视记者采访大连一化工企业时被打,大连市政府对外发布的处理结果为:拘留5人,罚款3人,训诫3人,另有一人在逃;去年10月,南方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一无证停车场时,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导致记者头部受伤缝了4针,警方通报两名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今年2月,深圳某地产公司董事长刘伟宏当街拳击记者,事后当事人只是到报社向被打女记者道歉了事……还有很多记者被打后,干脆不了了之,行凶者几乎没受到任何处罚。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私权。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因而,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像“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在宣判时,记者的身份就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为国家工作人员,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那么殴打记者是不是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呢?强行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录音笔,其性质是否和抢夺警察手中的枪支,或破坏公共设备一样?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警察的调查办案都是在“执行公务”,殴打记者,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和“袭警”并没有什么异同
法律赋予了记者采访权,正常的新闻采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殴打记者、阻挠采访,其实也是在公然挑战法律。一而再、再而三的记者被打事件提醒我们:维护记者合法采访权,保护公众知情权,法律不能坐视不管。但采访报道权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在民主机制和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公务”,因此,对非法阻挠记者采访报道,甚至对履行采访报道职责的记者施暴的行为,应当以“妨碍公务”论处。周至县人民医院殴打记者并将记者关进太平间,这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理当严惩不贷。
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