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一项罪名的界定是严谨的,但执行法律却不一定是严谨的。对罪名的判定容许存在分歧,因此,法律辩护才有必要。但那些并不存在模糊认识,从而不需要做什么辩护的事实,不管是违法或者不违法,在现实中往往也在困扰着部分人。这不是法律界定的问题,而是执行法律的问题。
华商报2017年1月18日以《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为题报道:男子抱怨视频被传上网,涉事企业向警方报案,检察院已批捕。说的是一名叫刘春林的男子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公安局批捕,是因为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报了案。企业报案的依据是法律条款中有“损害商品声誉罪”。有律师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而经核实的事实是:刘春林发觉肚子饿了后,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
正如有的律师所说,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关于刘春林是否违法的问题,我想,如果报道的事实是无误的,这件事根本不需要专业律师多作解释。消费者虽然反映产品问题的方式欠妥,但绝不至于违法和需要判刑。
其实,现实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远远不止一起二起。为什么把简单的问题弄得这么复杂?一是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有着某种权力或者势力的一方总是依靠自己拥有的资源优势任意、任性地压制对方,使其屈服。二是执法的可塑性。将清楚明了的事实弄复杂,钻法律条款的空子,甚至扭曲法律原有的界定。这种行为,只能导致法律的脱轨走样。
对照法律条款,可以让模棱两可的事实逐步澄清、归类,但已经清楚的法律界限绝不是橡皮泥,任意拿捏只会损害权力部门的公信力,也会让法律失去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