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独立”的四个不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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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4日,最高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其中提到,要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


我有不明白的地方,提四点意见向周院长请教。


(1)抵制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对的,但是我觉得还不够,最好法院都不要,因为这也是西方的。我在电影里看到,中国人是在县衙里审案的,我们应该坚持在县衙里审案。



(2)宪法讲“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8大召开前夕,中国政府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也称“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党的各次大会,都有“独立”一词的表述:


 

13大: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4大: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
15大: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改为“保证”,增加了“公正”)
16大: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7大: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18大: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改为“确保”);

 

 

那么,西方的“司法独立”和我们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同在什么地方了,好像没有讲清楚。

 

 

(3)法官本应是理性和正义原则的代表和代言人,应该给人以博学、大德、公正、睿智的形象,应该亮理,而不是亮剑。亮剑是警察、军队的事,法官亮剑,是不是越权越位?


(4)法官的职责是准确使用法律,至于法律是否代表了正义都不应该管,那是立法者的事。对不对?


恕我愚钝,想不明白。假如周院长忙,不能指教我,朋友们可不可以帮我回答一下?朋友们如果也回答不了,可否帮我转发此文找其他朋友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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