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半亿仅判15年,江西法律宽松
8月4日,新华网一篇题为《单笔受贿3000万元江西一厅官成权利“收款机”》的文章报道,江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李光荣先后105次收受17人贿赂共计5365余万元,少的五六千元,最大一笔高达3000万元,其涉案金额及单笔受贿金额均为江西最高,被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放眼全国,“亿元贪官”确已比比皆是,而江西才出一名“半亿贪官”,有点跟不上节奏啊。此前已被判刑的两名副省级官员,涉案金额也不及众“老虎”的中位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受贿8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受贿2302.947万元。李光荣受贿5365余万元、单笔受贿3000万均创造了“江西第一”,说明江西贪官胃口还不是很大。当然,也不能排除江西还有尚未暴露的“巨贪”。
就单笔受贿金额而言,目前保持全国最高记录的仍是2007年10月被“双规”,后被判死缓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他单笔受贿1.6亿。而被媒体误读的单笔受贿最高记录,是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他单笔受贿8250万元。去年2月,湖南高广投董事长彭曙、总经理胡浩龙,疯狂受贿上亿,双双被判死刑,媒体也热炒“单笔行受贿金额高达1.03亿元” 。实际上,这个1.03亿只是他俩共同受贿,而非单独受贿。如果分摊,个人受贿的单笔记录显然低于陈同海、姜人杰。只因他俩罪名太多,同时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被弄成“数罪并罚”,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致“民愤极大”,按照过去的说法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由于至今未见最高法对彭曙、胡浩龙两人的死刑复核消息,说明这两人并未被执行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元旦”期间出台的《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可以预期,彭曙、胡浩龙两人最终恐怕要被改判死缓。
在中国,判处贪官死刑已是很遥远的事了。最近贪官最终被执行死刑,是发生在2011年7月19日。是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执行死刑。法院审理查明,许迈永受贿人民币1.45亿余元,贪污5300多万元,并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姜人杰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而江西,发生在开发区的腐败案也并非个例。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原主任雷霆(副厅级)因滥用职权,致使企业2.2919亿元巨额资金被骗。此外,雷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98万元,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曾任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的原南昌市委常委汤成奇,因受贿3901万余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8亿多元,被判处死缓,两年后毫无悬念地被减刑为无期徒刑。
虽然最高法这个《量刑意见》被外界解读为“利好”贪官,更加坐实“贪官不死”铁律,但总体还是有一定的“杠杠”。比如适用于李光荣受贿5365余万元这个量刑标准,就明确定位于“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这么个档次。虽然该《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法院一般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
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最高法最新《量刑意见》,对受贿超过半亿且涉案金额及单笔受贿金额均创江西“之最”的李光荣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明显是量刑过低。难道是江西法律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受贿官员更宽松?
请长按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