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说,“三公”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外部条件,当前要消除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就必须通过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建设,以确保“三公”原则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得到严格、有效地执行,具体言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通过进一步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将国有企业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如前所述,当前妨碍“三公”原则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中国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从事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公”原则的实施,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国有企业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反映其自身特殊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地执行“三公”原则,就必须从微观领域通过创新的思维方式,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进一步改革,将国有企业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
2.通过公开、及时和透明的市场信息建设,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便利条件,真正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前为了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使价格信息的变动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使商品价格通过充分的市场信息披露形成公允的市场价格,就必须着力加强市场信息建设,具体言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政府出资、全民免费使用的商品供求、价格信息披露平台,最大限度地做到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披露的及时、充分、准确和透明,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独立的经济决策;二是通过证券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资产和“投资标的”的价格变动,及时地反映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趋势,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3.通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4.通过打破行业、地区垄断的方式,确保市场投资机会、就业机会的相对公平。
5.通过严格的执法,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权益保障的相对公平,进而为提高市场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6.通过最低工资法、土地价格补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确保市场主体在交易价格确定上的相对公平,实现中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使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