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施行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5月19日,交通部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取消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

上述文件规定了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具备的十个基本条件,包括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等。

同时,对于“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等五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5月19日,交通部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取消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

上述文件规定了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具备的十个基本条件,包括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等。

同时,对于“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等五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