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一些殡葬文化网站又在重提“生前契约”的事。我不知道又是谁在背后捣鼓了 。
孤立地讲,“生前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式运用于殡葬业并无什么不妥或稀奇,它开端于欧洲,甚至可以说是欧洲人文主义发展的一种文化在商业中的实现。
“生前契约”,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作出安排,并对殡葬内容作出选择,与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殡葬公司签订协议。它可以使被保险人在生前从容地设计逝世后的殡葬事宜,也可以凝固未来殡葬开支数额,规避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还允许被保险人分期支付保险金,可作为投资转让。
在履行“生前契约”时,殡葬服务的范围一般包括:接待服务,接运遗体,整容化妆,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安置等方面。
“生前契约”这种特殊的殡葬服务保险业务,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东南亚地区,尤其是在台湾,早已普遍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的问题,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社会信用问题。有一些社会机构以“生前契约”的名义在民间敛财,卷款之后引发了相当的社会的负面效应,这种事情的屡次发生,就让这个保险的险种在殡葬业的名声很臭。据说有一个台湾的殡葬服务机构曾在厦门投资,以投资其他项目来换取厦门市人民政府开放“生前契约”的业务许可,但最终并未得到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同意。我认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对此事持谨慎的态度是有一定的远见的。
中国社会现在面临的全社会问题之一就是信用问题。这个业务需要有一个有国家权威的专门的机构来对购买者的资金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在这个监管体系尚未建构完全的条件下,对于购买者的保障是不确定的,弄不好会形成一种新的传销,一旦出事,受害的将永远是购买人,从墓地传销到炒作墓地,都是最近十几年间发生的事。“橘逾淮而为枳”的事,天天都在上演,不可不慎啊!
2016年2月22日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