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下,这才是C2C的未来空间


工商总局发话、国务院《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发布、人大《电子商务法》酝酿,C2C难道真的要“大限将至”“马放南山”?C2C们未来怎么办? 

谈及创新速度,谁也快不过互联网,从B2B到B2C、C2C,从P2P到P2C、O2O,词汇每天更新,商业模式的创新明显快过基础学科技术创新的发展,这或许是创新驱动社会的新常态。

进入21世纪,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全新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开始改变已经沿袭千年的传统线下货物交易方式,将交易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这种方式打破了货物交易信息交互的地域化限制,降低了信息流通成本,因此迅速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不过,任何事物,有其优势的一面,自然也会伴随着其劣势一面。近期,工商总局网监司认为“自然人网店无须办照是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那么,问题来了,监管来之下在互联网经济舞台上活跃了26年的C2C真的就一刀切,没有一点存在的价值了吗?C2C从业者们真的要丢饭碗了吗?

政策之下,这才是C2C的未来空间

C2C真的生来原罪吗?

说起C2C,最容易想到的莫过于远古时期的“物物交换”行为,当时没有所谓的市场规则,”货币”也没有出现,人人凭着自己的现实需要和闲置物品的多少与别人交换以满足生活所需,发展到近代,随着市场规则的逐步建立,这种交换形式逐渐被专业化的工厂所取代变成了B2C模式,逐渐有了完善的市场规则,如品质标准、服务标准等,尽管如此,C2C的交易方式仍然没有消亡,在行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产业领域依然存在,其中农产品和旧货市场表现的最为突出,这说明,作为一种交易模式,C2C有其存在的价值空间。

当然,可能没有人将原始的物物交换看成是一种C2C,因为这与互联网无关。关于C2C概念的出现,从我掌握的材料来看,大概出现于20世纪末。1999年年初,被誉为数字化布道者的尼葛洛庞帝(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出生于1943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创办人兼执行总监,因为长期以来一直在倡导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社会生活的转型,被西方媒体推崇为电脑和传播科技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大师之一)来到中国,他首先将电子商务的概念介绍到了中国,并预言“到2000年,电子商务市场是个1万亿美元的市场”。而就在这一年,马云在杭州城郊湖畔花园建立了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王峻涛创办的中国第一家B2C在线销售软件图书的网站8848;邵亦波创立易趣网,并被认为开创了中国C2C先河。随后的这26年里,在B2C,尤其是C2C模式的强力推动下,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回过头来看这一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C2C才是真正的原生推动力:

首先,在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尚不普及,B2C业务由于商家对全新商业模式充满质疑而不愿入局的艰难关头,C2C依靠个人闲置物品售卖等方式验证了在线交易的可行性;

其次,C2C模式的不断成功尝试,不仅让电子商务形成C(消费者)的集聚,也让部分聪明的C(消费者)发现了其中蕴藏的商机,于是部分买家纷纷变身卖家,让电子商务市场迅速形成,随后B端坐不住了,纷纷选择入局。

不难看出,C2C的模式不仅成就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成型,并迅速帮助了马云及阿里巴巴等中国电商行业的的成长,以淘宝起家的阿里系们最应该感谢的应该是C2C,尽管他们现在“去C2C化”的痕迹明显。

政策之下,这才是C2C的未来空间

C2C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尽管C2C在电子商务发展史上有着卓越功勋,但随着商业的发展,C2C的问题也开始不断显现,本质上是因为C2C已经走出了单纯的闲置物品交换时代,真正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其中假货问题最为突出,出于降低成本、傍名牌等角度考虑,C端卖家售卖的货品来源已经完全脱离闲置物品,货品来源不明、质量残次,冒充名牌成为常态,淘宝几乎一度被认为就是假货集中营;其次,对于C2C中涉及征税问题也一直受到B端卖家的质疑。那么,既然如此,C2C模式为什么还能存在,我想无外乎这么两点:一是,推动市场繁荣的刚性需要,二是,C2C实际上在无形中构建了一种消费层次,那就是想省钱又好看不管牌子买C端卖家,要品质要品牌要服务看B端卖家。

但是,在商品标准化、服务具体化的现代社会,假货最终会随着人们需求层次、品质需求的的提高逐步退出市场,谁也不愿意买了就后悔,后悔还无门的境地。从这点上看,网监司认为“自然人网店无须办照是特殊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的说法,应该是一种改善消费、确保消费者利益的改革信号,本质上是应该而且必须的。细心的人可能早已发现,近年来,阿里开始打造基于B端和品牌的“天猫”“聚划算”等完全商业平台;今年“双十一”前夕,京东也宣布将停止拍拍网的运营,这意味着京东彻底关闭了C2C交易,两大巨头的举动显然是对市场、对消费者动向洞察结果的准确反映,是自发中蕴含被动的觉醒。

政策之下,这才是C2C的未来空间

马放南山?C2C相关政策解读

从网络交易的政策层面来看,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和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说明,其实不晚于2010年,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就已经发出了明确的市场导向,看到了C2C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鼓励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现在看来,这种要求不仅仅与征税有关,更与商业市场的正规化发展有关,不仅要保证合法商家利益,更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到2015年“双十一”之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明确突出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三大监管重点。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整理完成,并争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如此看来,自然人网店似乎大限将至,对于C2C,相关部门似乎有点“马放南山”的意思。实际上,在我看来,说“大限将至”“马放南山”是一种悲观的态度,本质上远不至此,C2C的旺盛生命力依然存在。

政策之下,这才是C2C的未来空间

C2C出路几何

从C2C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形态来看,最初实际上就是闲置物品的交换,本身与商业无关,这就意味着C2C应该回归它的本源,变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交易而非商业交易,一旦要按照商业、大宗交易的方式来运作,就必须遵守商业规则,成为有法律实体的B端卖家,依靠商品的附加值、服务值来提高利润,而不是依靠假冒伪劣,这不是合理的商业行为。也就是说,C2C的商业化之路,是C2C未来的首要出路,即自然人卖家注册成立公司,主动承担商业责任,关于这一点,相关政策已经开了绿灯。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已经完成了商事注册改革,“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也在全国铺开,实现了“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记”,这位C变B提供了最大便利。

C2C的第二条出路在于坚守闲置物品个人与个人交换的原则,在闲置物品市场发挥力量,如二手设备、二手电器、二手用品等,这些物品不具备统一的品质保证性、售后服务性,具有“一物一质一价”的特点,不具备完整的商品属性,不具备完全的商业准则属性,这就是C2C的另一种可能,但其目前,从不违反现有政策及预期政策的前提来看,核心还是搭建平台,而并非商业买卖。以二手汽车交易为例,从2014年到2015年,全国共有43家二手车电商公司宣告成立,其中包括人人车、瓜子二手车、车易拍、优信拍等,其中,人车和瓜子二手车采取C2C模式,撮合买车人和买车人直接面对面交易,易拍、优信拍则采取B2B模式,为车商之间提供拍卖服务的平台模式,但从中不难看出,无论那种模式,商业交易的责任主体都开始变得明确。

我相信,尽管对于C2C的政策未来会有不断变化,但C2C作为一种货物交易或者流通方式,其发展空间会一直存在。

  • 作者:北纬353,媒体人、互联网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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