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朝代自杀有罪?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深陷绝境,人就有求生的愿望;对生活绝望,人就有求死的动机。

  求生不由己,求死即可自行了断。这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什么疑问。可是,在中国历史上就有那么一个朝代,却把自杀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自杀死后,还要牵连家属,让家属替罪。对于自杀不成功的人,则要加重处罚本人。那时,就真的是生不如死。这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然而,它确实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

  清朝宫中流传有一本小册子,名叫《钦定宫中现行则例》。这本小册子,现在还有些流落到民间。留意一下,收藏界还有这本小册子拍卖。

  这本小册子中就明文规定:太监、宫女自杀有罪。

  其中一个条文写道:“凡太监、女子,在宫内用金刃自伤者,斩立决。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绞监候。”

  条文中的的“绞监候”是一种绞刑,“候”是候期执行。

  另一个条文又写道:“太监、女子,在园庭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发往伊犁,给丁兵为奴,女子准其照律收赎。”

  上述两条还只是对自杀者本人的限制和惩罚,下面两条则含有对亲属的惩罚:

  其中一条写道:“太监、女子,在宫内自缢自尽身死者,将尸骸抛弃荒野,其亲属发往伊犁,给丁兵为奴。”

  另一条写道:“太监、女子,在园庭自缢自尽身死者,尸骸免其抛弃,其亲属发往伊犁,给丁兵为奴。”

  连死的自由都给剥夺了,这样的规定是何其残暴!

  对于受尽苦难、寻求改脱的人来说,有什么比这种情况更无奈、更痛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