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1996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执行第1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 年1 月1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执行第2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 年1月1 日起, 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 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自批准之日起满5 年, 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 执行第3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 规定第3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的空间, 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Vdaf <10 %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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