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老师在《论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答田国强教授》一文中指出,{1}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有为”是和“无为”及“乱为”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就像我们称赞一个年轻人是“有为青年”,这个年轻人绝不是好吃懒作,无所作为,一事无成;也不是胡作“乱为”,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许多麻烦。所以,“有为政府”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政府。{2}“有限政府”或“有为政府”都不能从字面理解其含义,都需要进一步从倡导者的文章或著作中理解其定义和行为范畴。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所主张的“有为政府”的“为”是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新结构经济学并进一步探讨在经济转型升级时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会出现在什么地方,以及如何来克服,让政府不会因为无知而“无为”或无知而“乱为”。{3}主张“有限政府”的学者所依据的理论其实来自于无“结构”的现有经济学理论,强调建立了在结构处于稳态时的政府的守夜人角色,但是却没有讨论在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动态上,政府应该做的与稳态时做的究竟有什么不同,这些不同应该如何随发展阶段与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新结构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发展经济学理论体系,把结构引进现有的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以探讨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结构变迁过程中各自的作用,这种有结构的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政府的作用,自然不会完全等同于没有结构的、处于静态状况的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政府的作用。
我苗实认为,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都有一个共同前提,那就是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接受强而有力的约束监督,是现代意义上成熟的民主法治政府。这样一来,有为政府,才能避免“无为”和“乱为”。但是,林毅夫老师在上文中说,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自然不会完全等同于现代经济学中的有限政府。那么,我要问清楚的是,您的这个有为政府,究竟接受不接受强而有力的约束监督,是不是现代意义上成熟的民主法治政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有限政府?当然,发达国家与发展转型国家,政府作用可以有些微差异。但是,共同点,还是有限政府,尽管发展转型国家的政府还是真正锐意改革的政府和培育市场的政府。这里,我提出一个严肃且敏感的问题,中国当下的政府,是脱胎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明显还保持着计划经济的某些惯性,经常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需要不需要对政府自身进行改革,以及怎么改?那么,请问林毅夫老师,在您提出的新结构经济学中,这个有为政府,究竟包括不包括对政府自身进行改革?恕学生我眼拙,貌似不包括!
王勇先生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之我见》一文中指出,{1}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都是理想状态的概念, 都是目标,要实现都需要各种条件,而未见得都已经是现实。现在常见的一个错误的批评方式是,举出一个现实中政府“乱为”的例子,然后说:瞧!这就是你们新结构经济学说的有为政府,所以“有为政府”论多么荒谬多么危险。但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是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不作为”与“乱为”之后剩下的补集。而“不作为”、“乱为”与“有为”的界线具体在哪里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说不清楚,容易空洞,只会容易陷于语义学之争,哲学之争,无法证伪。那么,如上定义的“有为政府”会不会犯错误呢?有可能。当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有为政府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为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政府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理性的。所以,有为政府并非Perfect foresight的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政府,而是在理性预期意义上做出正确决策的政府。{2}对于一个起点是计划经济的强势政府,若要成为一个有为的政府,还必须首先是一个勇于反省纠错,接受并且真正锐意改革的政府,也就是一个朝着市场化方向“简政放权”的政府;对于一个制度起点就错误的经济体而言,一个不具改革意志与改革行动的政府,就不是一个有为的政府。而且对于一个欠发达的经济体,当很多市场的不完美性和不完全性都比较突出的时候,有为政府还应该同时是一个培育市场的政府。而“有限政府”,按我的理解,强调的主要是在市场制度建立得比较完善变成稳态以后,政府应该如何纠正市场失灵维持提供公共服务当好守夜人,这个概念没有明确区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没有区分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尚未完成市场化改革的前计划经济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等等。新结构经济学强调的是不同发展阶段的结构特点的差异性与内生性,所以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的具体含义也就一定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3}需要强调的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并不是含义重叠的概念,两者都重要,两者是不同的目标。对于一个初始状态为市场不有效的情形,需要市场化改革,也有需要为政府去纠正弥补市场,培育市场、规范市场,以求市场有效;对于一个“乱为”或者“不作为”的政府,我们需要政府机构与体制改革,使之变成有为政府。另外,有效的市场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解决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有为政府的干预。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建设完善与政府职能的改革优化,都是长期的过程。所以,无论是对于像非洲不少国家那样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太弱,因能力不及从而无所作为的政府,还是对于像一些政体不稳定民主制度不巩固(unconsolidated democracy) 的经济体那样政府出台政策每每受到掣肘从而无法切实推进和落实合理的举措的无法作为的政府,抑或是那些计划经济过多、政府错误干预过甚的乱为政府,“有为政府”本身都是具有改革含义的,而不是像有些人批评那样觉得有为政府只是在一味谈给政府权力松绑,鼓吹要做大做强政府。
我苗实认为,王勇先生的上述观点,比林毅夫老师有进步,更为深入,且清晰了。而且,可以弥补新结构经济学中某些内在漏洞。譬如,他说,{1}有为政府并非Perfect foresight的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政府,而是在理性预期意义上做出正确决策的政府。{2}对于一个起点是计划经济的强势政府,若要成为一个有为的政府,还必须首先是一个勇于反省纠错,接受并且真正锐意改革的政府,也就是一个朝着市场化方向“简政放权”的政府。{3}对于一个制度起点就错误的经济体而言,一个不具改革意志与改革行动的政府,就不是一个有为的政府。而且对于一个欠发达的经济体,当很多市场的不完美性和不完全性都比较突出的时候,有为政府还应该同时是一个培育市场的政府。另外,有效的市场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解决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有为政府的干预。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建设完善与政府职能的改革优化,都是长期的过程。但是,我苗实觉得,王勇先生还有局限,就是不愿意痛痛快快明确承认,有为政府的前提是有限政府,尽管发展转型国家的政府事实上极有可能比发达国家的政府更有为。譬如,王勇先生在上文中还说,“有限政府”,按我的理解,强调的主要是在市场制度建立得比较完善变成稳态以后,政府应该如何纠正市场失灵维持提供公共服务当好守夜人,这个概念没有明确区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没有区分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尚未完成市场化改革的前计划经济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