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劳动力工资收入与劳动强度相关度不高的现象,一方面造成了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并在很大程度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再生产,使中国经济发展在可持续劳动力支撑上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鉴于劳动强度对于劳动者工资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中国经济管理过程中,正确地核定劳动强度,正确地核定一定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下的中等劳动强度,将成为核定商品价值和工资水平高低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与其承担的劳动强度相匹配,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必要保证,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当前应着力于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强化改革的方式,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劳动者在不同所制企业和地区间的充分自由流动,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一定劳动生产率水平下劳动强度高低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影响效果,使“按劳分配”规则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切实执行。当前,解决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地位,实行国有企业经营的完全市场化。与此同时,国家通过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制定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方式,确保企业员工取得与其劳动贡献相匹配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二、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提供必要保证。如前所述,在一定劳动生产率水平下,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其劳动强度,而从劳动力供给全过程来看,过高的劳动强度本身就是对于劳动力的一种提前透支,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实现劳动力的持续再生产。鉴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从长远来看,应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式,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为此,加大教育和科研投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最终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必然选择。
第三、突破相对优势贸易理论的误区,使对外贸易行业劳动力工资收入水平与其劳动强度保持相对一致。由于目前劳动力在不同国家之间还不能实现完全自由流动,因此,就不同国家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而言,劳动力工资的确定是以一国中等劳动强度作为确定标准的,因此,理论上而言,劳动强度在不同国家所体现出的差异不会影响到其它国家。从国际贸易角度分析,虽然各国之间劳动强度差异不会影响其它国家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分配标准,但是,这种劳动强度在国家之间所表现的差异,会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体现出来。一般而言,在不考虑劳动生产率差异的前提下,劳动强度大的国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价格,相对低于劳动强度小的国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价格,由此会使不同劳动强度的国家之间产生贸易顺差。具体言之,劳动强度大的国家对于劳动强度小的国家会出现贸易顺差,就这种贸易顺差的最终来源而言,其主要来自于贸易顺差国劳动力的超额劳动付出。从中国前期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前期在加工贸易中存在的大量贸易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在劳动强度上与其它国家之间出现较大差异而导致的结果,其实质上是中国从事对外贸易生产的劳动力超额劳动的付出。就此而言,为了有效地解决中国存在的大量贸易顺差问题,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当前应通过着力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使劳动者收入水平与其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中国对外贸易出口所面临的国际反倾销制裁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充分发挥消费对于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