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应当是有边界的经济


     网络经济创新模式,如共享经济等,只是把原来的资源重新组合成新的模式,而且是在挤压,甚至可以说是在压踏、毁灭原有经济运行结构和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

    它的优势在于一夜间可以筹集庞大的,足以碾压一个行业秩序的资本巨轮,短时间内创立一个貌似欣欣向荣,充满活力的新经济热点,其终极归宿实际上最大程度是,满足并能够实现投机资本的逐利需求。而大量的固定资产,特别是大量的人力资源,必定被逐出相关经济领域,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剧烈变动,多行业全社会性的发展网络经济模式,必定会对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家民生、社会安全形成冲击,现在社会各方面的表现业已证实这样的结果。

   所以,被极力夸大和推崇的全民网络创业的新经济模式和概念,本身就不是可无限扩张的经济形式,况且其本身也不是如同微软等网络巨头那样为社会各界提供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互联网实业产业,所以超常规快速发展是这类企业的标志性成长模式,而不可遏制的垄断化和超大规模化就是其两条死路。

  只有放弃不切实际的狂想,找准定位,适度发展,作为行业内多元化互补,或者与传统行业规模保持适当比例时,才有可能长期化生存,比如说共享经济在出租车行业的定位,应该是提供给用户一个新的选择机会和体验,而不是企图发展成替代出租行业的革命性举措。

     不仅仅是失去竞争环境,就走入死路,这类创新经济事实上只适用于地区性,分散性,小规模性共生共存化的便利性经济新模式,特别是在资源缺乏,而就业渠道狭窄的,且有大基数失业人群的聚居区,突破一定的界限,必折无疑。

  所以,整合性、创新性、非供给性网络经济模式应当,也必须是有边界的。尽管这个边界的界定并非容易,但无度的爆炸性扩张,结果一定表现为新模式的周期短命化,和规范层面上的巨大漏洞,以及对于经济稳定、就业稳定等,造成的非理性冲击,代价将是长期的和巨大的。

   至于这个边界的界定,只要有相关机构关注研究,并非不可能。首先,国家应该界定网络经济的性质,区分供给性网络经济和整合性(也可以称为“优化性”,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具备优化的愿望和结果),供给性网络经济,是指积极运用网络技术,在供给领域中开拓新的产品、资源性供给,为社会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高技术化的新型产业发展基础和产品。

    而整合性的网络经济,则仅仅是重新组合原有的资源,侧重于服务和金融领域的,大多数表现为虚拟性质的创新性网络经营组织。这类经营组织往往以新奇的概念和思路为噱头,掠夺原有行业结构中的资源,以快速实现组织的兑利目的,尽管提供新型的多样化和便利化服务,但并不开拓新的资源供给源。‘’粗暴‘’点说,此类网络经济模式,就是迅速把现有的行业就业群体的饭碗抢夺过来,建立自己的生利体系。

    强化实业性、供给性网络创新产业的支持,而适度限制组合性网络经济适当而必要,因为在当前的经济领域中,能够把整个经济大船撼动,翻云覆雨的金融资本,恰恰最被这类经济创新概念所吸引。也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生发的根源之一。

    网络金融同一道理。

    其次,是对网络经济的区域性规范。网络经济模式由于基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其相关脉络可以无地域化延伸,这实际上弱化了必要的对经济领域的法律和规范化监督,也虚化了各经济领域的边界。

     这对于致力于自身发展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网络商,和其背后的庞大的资本无疑是前所未有的利好,但对全社会角度的国家经济大局来讲,实在未必如此。阿里家族即是如此,滴滴打车也是一样。

    事实极其明显,根本不需要长篇大论的理论、大数据来证明。简单的设想一下:在原有经济基础上,极速膨胀和聚集财富,并扩张到全国的这类虚拟创新经济,真的是对旧经济结构的革命性创新吗?把经济结构扁平化、简易直通化(可以想象为把自然而多变的地貌,一律变成平铺无坎的地貌后,任何风雨就会成为灾害,经济体系与此比喻毫无二致),把原有行业的就业群体挤出、分化,使社会凭空负担原本安居乐业的大批被失业人员,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吗?……

  对网络经济的区域化规范,正是发挥虚拟共享经济的优点,并尽可能的避免其恶意避开有效法律和规则监督的最有效办法。既保证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证了淘汰旧有的落后的效率低下的相关因素,同时保证了就业和经济的稳定运行中的优化。

  网络购物虽说比较特殊,但仍然不宜过度推崇,更不应该夸张其经济功能。就国家经济全局层面来讲,仅仅着眼于末端,以碎片化最小消费终端为服务对象的网络购物,在方便了终端最小消费客体的同时,却毁灭了稳定的经济结构,和产业链,供给链,无论从整体还是从独立的经济产供单位经济,置于不可规划状态,基本摧毁了从人心到经济生态,社会生态的稳定健康状态。所以,尽管可以不政策限制其无度膨胀,至少应该降低其虚有的重要性,使其回归理性,为发展实业和惠及社会为基本目的的应有位置。

 第三,对网络经济进行实体化管理。即以省或地区一级的行政区域为界,要求全国性网络经济业主,投入相应规模的运营人力物力资源。为客户提供消费权益保障,为政府管理行业管理提供支持,特别是税收管理和诚信核查管理。

 

 第四, 坚持全国性的实名制经济登记制度,各类网络创新的新概念和创新经营思路,施行报备制度和论证制度。杜绝一切网络欺诈,倒查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职行为。
 
 
    

 

 

等等。
 
 

 

 

   总之,此文只为了能够提供一点思路作参考。此结论应该适用于所有所谓互联网虚拟经济模式的,创新性共享经济模式。与本行业新老同行并行共存,遵从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是唯一的不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