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际,笔者曾经写过一篇短文,《退市制度依然是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不能说证监会对退市制度建设不重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去年7月4日表示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包含四大核心内容要求将欺诈上市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 四是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为了强化退市制度建设, 证监会于14年10月份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于11月16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规定,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出暂停交易,原则上一年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退市意见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 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但是我们回过头去看,尽管证监会不断公司被核查公司名单,但是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是少之又少,以皖江物流为例,
中国经营报文章,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皖江物流 2012 年虚增收入45.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亿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 13.48%,虚增利润2.3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8月1日,皖江物流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21 号)。根据公告内容,皖江物流造假金额接近百亿,此前被媒体质疑的托盘业务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以印证。
虚增收入91.5亿元,占年度收入的14%上下,虚增利润4.9亿元,占当年利润超过50%,不仅数额巨大,而且占比极高,是不是一种重大造假行为,是不是一种恶劣财务虚假行为,我想市场自有公论,但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予以认定。这样的行为如果都不算重大财务造假,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行为都不算“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 严重、市场影响重大。”这样的行为都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那么笔者只能是无言以对。但事实就是那么爱开玩笑。
新华网转引媒体文章, 皖江物流7月3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涉案人员处以3万元-30万元的处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消除了退市及暂停上市的风险警示。皖江物流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作为《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第一步,就是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才能为退市迈出第一步,但是证监会轻描淡写的行政处罚让皖江物流彻底逃过退市命运,对皖江物流而言是非常庆幸的事情,但笔者不知道是市场之幸,还是市场之悲哀。
肖钢主席上任之初,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对处罚不到位表示深深的自责,那么对皖江物流而言,又该是如何感想?
笔者无意去指责证监会的处罚措施,他们可能有难言之隐,因为一家股票退市,牵涉到很多投资者的利益,以皖江物流为例,一旦退市,复牌以后股价将会面临暴跌,众多投资者将血本无归,投资者将展开维权行动危及社会稳定,这在资本市场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皖江物流一旦保壳成功,注入电力等优质资产,完成资产重组,复牌以后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连续涨停,大家皆大欢喜。从这个角度来说,皖江物流不被定性为重大违规而逃过退市命运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但是上周五证监会重申加快证券法修改,而本次证券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加快注册制改革,作为资本市场进入端已经打开大门,新股将源源不断而来,但是作为退出端依然阀门紧闭,资本市场依然是只进不出,市值短期膨胀不说,资本市场也无法完成自我新陈代谢,无法完成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加快退市制度建设是今后重中之重,没有退市制度的建设,根本没有奢谈注册制的条件。
但正如证监会担心一样,每一家公司退市都可能遭遇投资者的愤青,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背后原因就是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够得到保护,只要自己投资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投资者是一定会同意违规上市公司退市的,因此笔者建议退市制度应该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对欺诈上市公司退市,要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以及参与造假的高管一起出资回购公众股东所持股份,回购价格可以是投资者持股某一段时间的均价,虽然投资者不一定能得回所有损失,但只要得回部分损失也就可以了,因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进场前就被告知的。
造价公司该退不退,仅仅做一个行政处罚外加几十万罚款,这是所有上市公司都能承受的,尤其是一些频临退市边缘的公司更会冒险一搏,谋求保壳,一旦保壳成功重组成功,原始股东的利益将会得到最大化,其收益与付出是绝对不成比例的,只会让更多的上市公司加入财务造假大军保留上市公司地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其副作用和示范作用不可忽视。
注册制推进需要退市制度护航,而退市制度推进需要投资者保护机制护航。没有退市制度何来注册制,没有投资者保护机制何来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