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宣布了对马信琪和孙国栋两位个人投资者的处罚。其中,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被证监会罚没176.47万元;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等13只股票价格,被证监会罚没4519.56万元。二者合计罚没款4696万元。
中国股市股价操纵成风,对投资者伤害极大,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对两位当事人作出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从资本市场制度来说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证监会通过“通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整体保护。”,但是从单个投资者来说,由于两位超级牛散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高位接盘,成为高位接盘侠而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证监会单纯的行政处罚即使最严厉也是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于事无补,从这个方面来说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及时弥补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单一投资者的个体保护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
虽然 证券法77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投资者遭遇股价操纵而受到财产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到位,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核算,往往以市场整体风险来拒绝赔偿,另外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获得救济的效果也不理想,导致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至今尚无案例。
一方面是股价操纵成风,不明就里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另一面是索赔无门,导致整个市场怨声载道,人气低迷。怎么办?
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在其行政程序法律中,对行政和解制度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行政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甚至已占其全部执法案件的80%以上,其中不乏数额高、影响广的重大案件。”美国是行政和解最多的国家,12年12月,老虎亚洲及旗下一名基金经理已经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向其支付4400万美元的罚款,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明确赋权香港证监会可以在履行纪律处分持牌人牌或注册机构的职能中实施监管和解,但要求所做出的和解,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的。按照笔者理解就是投资者的损失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香港证监会的大力推动下,香港近年来达成证券监管和解的案例与日俱增。据香港证监会年报统计,2004-2005年度内,香港证监会与四名持牌人达成和解,以自愿向政府付款代替暂时吊销牌照。和解款额分别为40,000元港币、195,000元港币、750,000元港币及3,000万元港币。2005-2006年度内,香港证监会与67名人士/商号达成和解,占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的所有人士/商号的68%。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在推行和解制度,因为这一制度“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使用和解金及其他罚没款补偿受损投资者,就可以开辟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渠道。而资本市场是一个利益相对复杂的市场,所以在资本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行政和解执法模式的应用就更为广泛。
行政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使涉案当事人以交纳“和解金”的形式,在实质上承担财产处罚的法律后果,受到了行政制裁,可以起到有效的惩治效果,另一方面使受害投资者通过涉案当事人所交纳的“和解金”及时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兼顾了行政执法的惩治功能与救济功能,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与传统的行政处罚机制完全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对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只能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了事,而不能对投资者利益受损提供帮助,而行政和解实现了一半,让心中出一口恶气,但受损利益不能得到补偿,引进和解制度则完全不同,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补足损失,但至少可以换回适当补偿,因此更有意义。
证监会也充分认识到行政和解机制的特殊作用,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规范试点相关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适合于行政和解机制,但是又进一步规定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生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祛权益。
纵观该实施办法,行政和解机制难以发挥重大作用,因为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者而言,面对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自然不会束手就擒,向投资者提出赔偿,美国等地行政和解经验来看,主要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行政和解换取较轻的行政制裁,当事人希望通过支付赔偿金获得执法部门的谅解,为日后开展工作获得便利,或者是有关银行账户被执法部门冻结不能开展正常工作而屈服,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证监会以加大行政处罚和向司法机关移交作为重大筹码,逼迫他们就范,作为免除刑事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为代价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另外就是依法冻结当事人有关银行账号,逼迫当事人向投资者提供赔偿作为解冻账户的筹码。
备注带引号的引自肖钢主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