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ST金路的一纸公告,揭开了其董事长、董秘失联的“内幕”。原来其董事长张昌德因违纪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董秘刘邦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董事长与董秘被“一窝端”,这在A股市场中却不太常见。笔者以为,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不洁身自好,把背负的信托责任抛到九霄云外,注定会为之付出代价。
其实,在当前的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而遭到处罚的已成家常便饭,*ST金路的两高管只不过是其中的又一新增例证罢了。撇开往年不谈,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从2015年初至9月6日,A股市场共有34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分别被中纪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立案调查。而在前不久,中信证券又被爆出多名高管因卷入内幕交易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两高管违规被查,*ST金路显然并不仅仅只是失去了两位高管而已。今年7月30日,*ST金路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新光集团的相关借壳议案。8月份证监会即受理了其资产重组方案,目前正处于意见反馈阶段。但因为两高管违规被查,其资产重组将产生变数,最终能否成行显然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高管违规,上市公司受累被波及,与此同时还将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背后的“成本”不言而喻。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都有相关规定或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要求董监高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要么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要么由董事会任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其背负着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信托责任,勤勉尽责是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绝对不能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与地位,行危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勾当。
因为违规成本低,A股市场信用不彰,上市公司不讲诚信的比比皆是,背后不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董监高的身影。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行为,监管部门在多方面进行了规范,但仅仅从今年34家上市公司高管被查的结果看,“规范”的效果还是有限的。
笔者以为,要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是不可或缺的。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可借此机会进一步“强化”。退一步讲,如果此次证券法的修订不能大幅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将无疑是一大败笔。其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董事、监事时,也应赋予广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论是提名还是投票决定,中小股东不能被边缘化,这还有待于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更需要监管部门的决心与勇气。比如像独立董事的产生,可由中小股东进行提名,杜绝大股东操纵,如此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才会真的“懂事”。其三,基于上海新梅、新华百货等频现股东权利被上市公司控制方随意剥夺的现象,监管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完善制度建设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时发挥“裁判”作用的强势介入也是选项之一,如此中小股东才能真正选出能维护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其四,目前监管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制度作用相对有限,建议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污点”制度。只要董监高有任何违规行为而产生“污点”,即应被列入不当人选,并禁止其今后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有了这四项措施,才能为上市公司打造一个合格的董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