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收费延期:国家国企利益不宜混


 高速收费延期:国家国企利益不宜混淆!

据报道,交通部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整体亏损661亿元。

  随着大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交通运输部开始修规为继续收费提供法律依据。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2013年,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部分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是最根本的要求。高速公路,是国家以让渡一定期限内的收费权为代价向企业购买的基础设施。在合同期限内,无论亏损不亏损,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在合同期满之后,该高速公路就已经是公共产品了,与之前的亏损不亏损,无任何的关联。所以,相关部门,不要把“期满前抵押了收费权的道路”与“期满后的公共道路”,混在一起来讨论。

    即使修改法规条例,也无法溯及之前已经确定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而不是企业利益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