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MF和黄金:
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从那以后,黄金的地位逐渐减弱。但是,黄金仍是许多国家储备中重要的资产构成,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依然是世界上持有黄金的最大官方机构之一。
二、IMF黄金储备及其来源:
IMF现持有1.034亿盎司(折合3217吨)黄金,从历史成本看,IMF持有的黄金总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以特别提款权衡量为59亿,折合成美元约为92亿。截至2008年2月20日,IMF持有高达952亿美元黄金(以当时市价计算)。这些部位中的一部分是在1978年4月IMF协定第二修正案制定之后获得,总计1297万盎司(折合403.3吨),截至2008年2月20日,市值达到119亿美元。
不过IMF多数黄金部位是在制定第二修正案之前,通过四类交易获得的。第一,当时规定首期认缴款项以及续增配额的25%以黄金支付。这是IMF黄金储备的主要来源。第二,所有交易发生的费用(比如成员国动用IMF贷款所付的利息)以黄金支付。第三,某一成员国如果希望购买其它成员国的货币,可以通过向IMF出售黄金的形式获得。这部分主要来自南非在1970-71年向IMF出售的黄金。第四,成员国可以用黄金偿还之前从IMF获得的贷款。
三、IMF目前实行的黄金政策:
1978年4月制定的协定条款第二修正案取消了黄金在二战后汇率体系中“公分母”的作用,以及黄金作为特别提款权价值基础的角色。第二修正案同样取消了黄金的官方价格,而且,IMF和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必须用黄金的规定也被取消。该法案进一步要求IMF在用黄金进行交易时,避免控制价格或者建立一个固定价格。
IMF协定限制了黄金在IMF操作和交易中的使用范围。IMF可以以市价直接出售黄金,也可以以市价为基础,与成员国以商定的价格来接受成员国用以偿还贷款的黄金。但这两类黄金交易要求得到投票权总数的85%的支持方可进行。IMF无权从事贷款、租赁、互换等黄金交易,也不能间接使用黄金,同样也无权购买黄金。
IMF协定同样规定,IMF持有的黄金可以在1975年8月31日前归还给IMF成员国。归还是指将黄金以之前每盎司35特别提款权的官方价格出售给成员国,而且必须是出售给同意以配额比例在第二修正案修正日购买黄金的成员国。归还黄金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的票数支持。IMF协定规定,并不归还IMF在第二修正案之后取得的黄金。
四、IMF黄金政策的管理原则:
1、作为IMF持有的低估资产,黄金增强了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任何时候动用黄金,必须避免削弱该机构整体财务状况。
2、IMF资产中必须继续保持相当数量的黄金,不仅出于谨慎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应付意外需要。
3、IMF有义务避免破坏黄金市场的正常运作
4、黄金出售所得收益必须切实用于组建投资基金,而基金投资所得仅收益部分可被支配。
IMF下的黄金及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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