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8年7月11日,原告戴某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雪佛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13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12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10月11日21时,案外人吴某驾驶小客车在105国道行驶时,与其左侧横过公路的行人发生相撞,行人倒在公路上后,又被原告驾驶的小轿车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和行人(死者)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交管部门查明,死者系身份不明之人(无名尸)。2009年6月8日,交管部门向原告下达了结案决定书,要求原告赔偿死者丧葬费9199.98元、死亡赔偿金224440.80元,合计233640.78元的21%,即49064.56元。原告将赔偿金交由交管大队提存后,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金提存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是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问题。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案例解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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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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