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法律案例】保险金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怎么算?


案件摘要

2002年6月5日,广州市中山解放高架北段一辆公交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摩托车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把何某送到医院抢救。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何某在广州一家医院进行了初步治疗,后转院至另一家医院,直到2004年4月23日他才出院。同年7月28日,广州法医学会法医专家认定何某伤残等级为三级。2004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前不久,该公交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在其支付了赔款以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该保险公司称: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公交公司的索赔已经超过法定索赔时效,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金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怎么算? 

判决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只有在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后,才能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该案的索赔时效应当从赔偿协议作出的时间起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解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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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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