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孩子的老师必然受到惩罚!


  写这篇文章是2014年9月26日看到了两则关于体罚的新闻:

新闻一:

华商网-华商报<7岁男童玩水枪误射老师遭体罚多处受伤老师停课>

     男孩课间玩水枪不小心打水到老师的身上,结果这个老师就认为这个孩子是故意的,所以就把其叫到办公室用扫帚打头和身体,致使这个孩子的身上有多处的淤青,孩子抱着头说我错了,我不是故意的,但老师仍然是继续打直到把把笤帚把儿都打烂了。

新闻二:

新京报《“小粽子”的最后4小时》——在学校被罚小粽子跳楼自杀

10月23日下午2时30分李女士接到老师电话,儿子将同学弄伤。

下午3时左右李女士在班主任办公室看到已哭成泪人的儿子。

下午5时30分在老师办公室接受批评教育3个多小时后,小粽子独自离校。

下午6时05分小粽子回到家中。

下午6时07分小粽子进入电梯,按下16层。

下午6时22分小粽子从17楼顶层纵身跃下,自杀身亡。



相类似的事件绝对不是个案,尤其是年龄幼小的孩子,因为被老师批评又挨打是件丢人的事情,所以藏在心里不敢对家长说,所以让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是长久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

什么是体罚?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百度)

什么是变相体罚?

罚抄写,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
(百度)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百度)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具体如:"你是这个班最差劲的孩子","你根本不会学习"......)

6、甩东西,敲打教具等物品。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8,  其它直接或间接给学生带来心理损害的语言或暗示。



如果说孩子做错事情就要挨打,那么老师是不是做错的事情也同样要挨学生的打呢?比如布置了过量的作业。

如果老师做错的事情不挨打,未成年的学生就要挨打,那么是不是教育了我们的孩子,只要是强者就可以攻击弱者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被老师打过的孩子长大后,是不是就可以打已经年老体弱的老师呢?

除非打人老师没有孩子,如果有,当她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又作何感想?

“罚”的法律标准是否是有法可依,“罚”的原因是否是有案例所依,“罚”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发展和归正。如果这些都没有为什么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老师没有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滥罚”,归纳下来在现象上有五类原因:

一.自身心里不健康

老师小的时候挨了爸爸妈妈或老师的打,所以就有了简单粗暴的习惯,产生了暴力倾向,遇到类似的问题就会简单粗暴的对待。

这种打孩子的情况多出在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的班级,因为孩子的年龄幼小,对这些事情不敢对家长说认为是丢人的丑事,这样就使得事情具有了很大程度的隐蔽性,也使得老师可以次次这样做,而有持无恐。



二.为了名利,功利心的驱动。

另外受到考核的压力和功利心的驱动,自私的心态往往迫使老师失去职业道德的约束,认为这个学生学习不努力就是破坏了自己的考核,影响了工资和奖金的获得,因此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去为完成个人的业绩,而无视对孩子个人心理的伤害,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影响了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敏感的关键时期的正确形成。



三.个性的原因,思维固化而僵硬,接受不了新的信息。

而有些老师的长期的职业病,导致其固执,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学生的身上,有极强的统治欲望,无法放下权威身份,这样的老师培养的学生要么逆反,要么变成流水线上的学习机器,将来走上社会都会成为反社会者或者毫无创造力的人,养成被动听命的习惯成为奴才。



四.教学能力问题

没有教师相应的文化修养,以及授课能力太差,不愿意在方法论和教研上下功夫,学生学不会,不去找自己的原因,表现往往在考试和考评时临时抱佛脚,把压力施加发泄在学生身上。



    五.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儿童心理健康。

以下是相关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对于法律法规缺乏、意识淡薄。陷入贪名,贪分数成绩的私欲中,忽视了幼儿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差异。



综上五点:不难发现“体罚与变相体罚”的产生都与老师的执业道德素质与教学技术有很大的关系,这两方面决定了老师的质量,往大出说,学校的空间环境质量则决定了招聘的老师的质量,而教育体制的空间环境质量又决定了学校的质量,国家的空间环境的质量又决定了教育的空间环境。

本质上如果不从国家的空间环境质量上解决,那么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事不在发生的,但是明白了以上就知道这类事不会杜绝,只会有越来越多的发生,而虽然不能解决此类事件的根源,但至少可以明白其危害,让家长和老师有预防其发生此类事件的意识。





自古师者的职责传道、授业、解惑,有唐·韩愈《师说》

古之学者必有师。

此句开门见山,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认为从师学习是很必要的。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这是做老师的文化,其中已经把老师要做的事情是什么讲得很清楚,传道受业解惑,如果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产生了逆反,这就违背了其道。


而现在的有些老师反而用抄写,机械重复的、简单、原始的方式、方法去培养孩子,试问如果你是学生你愿意这样学习吗?如果连你都认为枯燥,那么为什么要把学习这样美好的事情搞臭呢?所谓“臭老九”可能就是说的这种事吧。古人说:“言教不如身教”。其身不正又不在其道,怎么会自然生出师道尊严呢?怎么教的出好学生呢?

将职责抛弃,完全忽视受教育的主体是孩子,而孩子首先是生命,不是“学习机器”!

师道职责不复存在了,什么“乱”生不出来呢?

“体罚与变相体罚”此类事更是当今社会空间环境下,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背道而驰的垃圾产物之一罢了。

孔子的老师老子曰:“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又云:“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孔子没有明白老师的话,使得后世弟子当老师也没有明白,却还在一代代的延续。

老子这句讲了传道的重要性,道、德、仁、义、礼五层,如果只知道传礼?必然会出“乱”。因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讲的十分明白,也预言的明白。



总的说明了“道”就是要效法自然,教师的职责是传道、受业、解惑滋养身心,引导学生寻求效法自然之道的,老师的职责不是公检法司,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手段,只会扼杀生命的灵性,让生命不能健康的成长,让孩子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上白白消耗能量。更难在未来收获成功的事业,幸福的家庭和健康长寿的人生。

假如涉事老师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事前无依据无标准,更没有监护人的授权,事后又不和家长沟通,实为品德败坏,更难担任为师这种尊严神圣的职业。

未成年的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

建议国家、学校进行家长和学生的体罚监督机制,还师道以“中正”之道,让尊师重道的精神可以代代继承和永续传承。

综上此种害人又不利己、误人子弟之事与法不容,与家不容,与国不容,与天地有好生之德不容,更与子孙后代的幸福所不容,因此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孩子的老师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