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家犯罪的过程中,我们要警惕一个“法罪错位”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企业家落马无数,而喊冤的声音不绝于耳。细细品读这些案例,将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些被定罪的企业家往往在被抓的时候是这个罪,判刑的时候却是另一个罪,活生生一个“法罪错位”。
2004年,中国九大部委空前联动调查铁本。根据调查,认定铁本五宗罪:
第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分22次将投资高达105.9亿的项目分拆审批;
第二,违规审批征用土地6 000多亩,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
第三,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铁本公司大量偷税漏税;
第五,有关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
因为以上指控,铁本投资人戴国芳被捕。在被羁押两年后,法庭对戴国芳提起公诉,出乎人们预料的是,当初认定的“五宗罪”均无体现,而罪名成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1.6亿。”
(龙吟山论道,颜伦琴,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