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余波未息,中科云网风波再次袭来,只要细究,两者之间还是有细微差别,中体产业是在没有4号指引以前,而中科云网则是在证监会颁布四号指引以后,性质更为恶劣,有顶风作案之嫌,中国资本市场大股东失信成风何时休,让笔者不敢妄加猜测。
中国股市大股东失信成风,笔者认为仅仅苛责大股东并不客观与公正,因为资本总是逐利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大股东失信成风也给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极大负面作用,那么是谁造就大股东失信成风?笔者认为该追责的是中国股市的圈钱市,在圈钱为第一要务下,作为制度的制定者,证监会就有了先入为主的态度,那就是尽最大可能保护融资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规章的制定就会对产业资本留下诸多的优待,而缺少刚性的约束,尤其是对违规违法者处罚就显得可有可无,至少是没有多大震慑力,让产业资本有恃无恐。
据每经新闻, 5月9日,中科云网与孟凯、孟勇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孟凯拟出资不低于9.6亿元认购不少于1.6亿股,孟勇拟出资3亿元认购5000万股。
当时中科云网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副董事长孟勇计划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支持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态度,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是啊!大股东的支持是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一种信心,是对投资者的一种巨大鼓舞!中科云网股价也出现凌厉的升势。
但市场风云变幻,仅仅时隔四个月,中科云网大股东孟凯就自食其言,在没有任何预兆下放弃定增融资,中科云网与孟凯、孟勇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公司终止与孟凯、孟勇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文件。目前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上述终止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中国董事会一般情况下就是大股东一言堂,顺理成章股东大会也是大股东一言堂,最多就是一种形式而已,
就目前消息来看,笔者还无从知晓大股东放弃申购的原因,但按照市场逻辑推断,主要还是不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转型,生怕投入的9.6亿元打了水漂,因为资金总是逐利的,只要有利可图,知根知底的大股东岂能放弃赚钱的机会。但今天有媒体报道,大股东放弃定增可能是囊中羞涩,但既然是囊中羞涩,当初何必承诺参与定增,其实质就是指引规定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通俗一点说就是忽悠。
大股东放弃定增,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根据公司公告,作为转型智能云,家庭智慧云终端基是公司重点中的重点。中科云网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将在安徽省内生产、部署500万用户的家庭智慧云终端,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收入分配。该项目总投资25亿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6.5亿元。按照协议家庭智慧云终端将全部由中科云网投入,这意味着除去此次募投资金外,项目还存在8.5亿元的资金缺口。对于账上货币资金仅1.05亿元(今年二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中科云网,填补这一资金空缺存在一定难度。一旦主要项目不能成功投建,也就是说意味着公司转型有可能失败。这将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巨大影响,也将对股价走势产生深远影响,给投资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大股东参与申购,不仅仅是口头协议,是大股东通过白纸黑字协议作出了郑重承诺,5月份签署的认购协议约定:“甲 (中科云网)乙(孟凯、孟勇)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相关保证及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此次中科云网与新的认购对象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违约的责任条款和上次一样,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违约条款“软约束”的情况下,公司此次定增能否顺利推进,投资者不免产生疑问。
为什么中科云网大股东敢于顶风作案,让我们看看四号指引的 规定,就能知道答案。
2014年1月证监会就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其中规定上市公司控股东再融资的时候做出的承诺必须予以履行,但是作为指引也存在明显缺陷,没有规定未能履行承诺下,大股东该承担具体责任,因此中科云网大股东利用制度漏洞,刻意回避了自己违约的责任,只是说:”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啥,谁也说不清楚,执法者也好投资者也罢也就无从追究大股东的违约责任,大股东也就无所顾忌了。
虽然指引的惩戒措施非常软弱,但如果连不痛不痒的惩治也免除,一方面有失证监会打击失信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更是助长大股东失信行为,因此从证监会角度讲,还是可以参照指引规定予以处罚,一个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中科云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副董事长孟勇为不当人选,赶出资本市场,另一个是,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作为补求措施,按照指引规定,“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因此证监会可以要求中科云网必须举行股东大会,并向全体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同时大股东要回避投票。一个是表决是否同意大股东放弃定增,另一个是表决大股东放弃定增下,是否还要持续向投资者定增募集资金,三是如果定增失败,大股东是否该向投资者赔偿,赔偿方案又该如何。
既然大股东缺钱放弃定增,那么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就较难预料,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防止大股东逢高离场,流一地鸡毛给二级市场投资者,因为在以往,中科云网大股东减持股份一点也不手软。
但问题是在融资作为第一要务下,尽管惩治手段已经轻到不能再轻,但执法者往往还是网开一面,既表现在执法主动性欠缺,导致很多违法者能成功逃避处罚,就像中科云网管理层依旧没有任何动作,其次是处罚选择往往避重就轻,以轻打轻罚了结,从投资者角度看,监管层对投资者向失信的大股东追责设置了重重障碍,导致投资者追责无门。
中科云网并不是大股东失信首例,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因为虽然证监会颁布了指引规定,也在大力整顿大股东失信行为,但是没有方圆不成规矩,四号指引对大股东失信的约束基本就是一个大的框架,并没有多大约束力震慑力,仅仅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具体措施有哪些,并没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中科云网大股东也有类似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但至于何种责任则是闭口不谈,为承诺成为一句空话埋下伏笔。另外就证监会事后惩治措施来看,也是非常软弱,至少没有经济上的约束,就显得没有多大新意,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更是没有提及,更为严重的是证监会面对大股东失信成风,有见惯不怪的的心态,导致最轻微的处罚也往往被免除。
中国股市之所以问题成堆,就在于融资为重的思维下,法律规章的制定偏重于保护融资者的利益,而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思维定性不改变,中国股市改革将会走上死胡同,越改越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