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在襄城区法院起诉襄阳市中级法院


刘先明在襄城区法院起诉襄阳市中级法院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9月13日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刘先明2013年7月初开始的网络信访、投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问题,终于初步得到了的解决;长达十余年的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纠正,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也达成了和解的意向。
在襄阳中院主持的调解中,刘先明提出了和解的两个要求:
1、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2、希望和建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副院长在调解中指出:
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但是,后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又背信弃义,不履行2014年2月26日达成的和解意向与承诺。
 
2014年6月12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多网发布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一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多网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公开给本人安上一些罪名,这些罪名,如果有一条是成立的话,本人就得进监狱。针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6月12日同步行动,本人6月13日针锋相对地发布了《中化六建6月12日发布的<说明>含有造谣的成分》、《驳斥襄阳中院6月12日的<回复>》。
更让刘先明没料到的是,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同步公开网络造谣后,刘先明经历了一场终身难忘的经历。
6月30日,针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来势汹汹的同步行动,及其背后的图谋,刘先明毅然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让刘先明倍感欣慰的是,7月23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消息,湖北省襄阳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夏先禄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9月12日下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了刘先明起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散布网络谣言、侵犯刘先明名誉权的《起诉状》。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行为。但是,在号称为“千古帝乡 智慧襄阳”里的基层法院,襄城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如何审理此案,“违法错审”、“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干预襄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受理或审理,都暂还是一个未知数。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先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2年2月17日
职业:自由职业者
身份证号:42060119620XXXXX17
住所:□□□□□□□□□□□□;联系电话:13910823978
 
被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秋隆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08号;电话:0710-3692626 0710-3692732
 
诉由:
侵犯名誉权。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影响。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在中华论坛、东湖社区、凯迪社区、天涯社区等网媒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网址是:
 
《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的全文如下:
刘先明:
近日,你在网上发帖,要求我院,并请求襄阳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督促我院,对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化六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我院信访办再次认真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正确,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不符合“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依法不予再审。
你提出申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法院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达80余天”错误,就此我院在2014年2月17日的“信访答复”中已充分说明,此次我院信访办又进行了认真复查。1.化六建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提出你连续旷工80余天,二审庭审记录显示你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是有依据的;2.你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未连续旷工80余天,我院复查后认为,参照劳动部办公厅的相关答复意见,连续旷工时间应当扣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故在“信访答复”中明确告知你“二审裁判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虽然二审判决中此认定有前述的依据,但我院复查时,根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对此事实作出客观认定,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3.即使扣除法定节假日,你连续旷工时间远远超过15天的事实客观存在,依然符合化六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旷工天数计算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化六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法院一、二审判决及驳回你再审申请的正确性。
综上,法院对你与六化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自始至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的,裁判结果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
我们也注意到,你虽然标榜自己是“精细化管理”专家,但从你对本案申请再审和申诉的过程以及在网上发帖的言论看,并没体现出什么“精细化管理”专家的品格和水平。你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以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尊重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后,仍不息访服判;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为达到出名谋利的一己私欲,自我编造头衔,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都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若你继续一意孤行,不顾法律、道德底线,进行各种恶意炒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被告在《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里,含有污蔑、造谣、诽谤原告的内容,以下具体说明之:
一、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伪造讲课经历”,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造谣、诽谤。
事实是,刘先明曾在大庆油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海尔、清华、北大、襄阳党校等多处场合、单位讲过课,从没有伪造过任何讲课经历。包括:2002年9月20日,刘先明应襄樊市委组织部的邀请,在襄樊党校讲授“精细管理工程”,时任襄樊市委副书记夏志斌主持;2002年12月6日在汉丹电器厂内训“精细管理工程”;2014年6月6日,刘先明受邀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 6月7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讲授《精细化管理》。
 
二、襄阳中院说刘先明“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造谣、诽谤。
刘先明有过期的记者证,但没有伪造记者证;更没有“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只是在2014年2月11日襄阳中院院长的接访日里,在信访排队的时候,出示过过期的记者证,以希望优先接访,但不是为了采访。
 
三、襄阳中院说刘先明“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这是襄阳中院在偷换概念、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在造谣。
事实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刘先明于2013年12月17日偶然发现襄阳中院斜对面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连为一体,就及时依法揭批和向国家信访局举报;2014年1月13日傍晚,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中国前进!”的公益广告,与另一侧连为一体的“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被依法拆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得到了维护。这是刘先明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的又一体现。
经刘先明两次电话调查、核实,证明“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是襄阳中院搞的,恒大地产出的钱,刘先明实时录下了两次电话,两次电话的录音曾于2014年6月16、17日分别在襄阳市人大、襄阳市警方播放过,两次电话通话的主要内容是:
1、2014年1月10日17:02:30,刘先明主叫襄城区信访局负责人,电话是0710-3607348,通话时长 03分08秒,襄城区信访局的负责人讲:
刘先生,首先感谢你对这个事情这么重视,国家信访局转过来以后,我们把你的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我就和城管局檀溪城管中队一个具体负责这一块的人联系了,把你说的情况,让他去现场核实一下,就是市法院一个公益性广告,就是“中国前进!”;右拐呢,是市政、施工搞的一个牌子。
这是个很不严肃的东西,你说它大吧,它也大,你说它不大吧,它很不严肃。首先要感谢你!另外,我把你反映的这个事情,交给了我们襄城区城管局,要求他们尽快调查处理,并安排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拿出整改意见,而且他们要把整改的情况报给我,我要把整改后的完整资料,上到网上去;尔后,你通过网上,就可以看得见他们的答复意见了。
非常感谢你!你这么热心我们社会的发展,我们社会多一些你这样正能量的人,我们的社会应该多一份温暖的。
 
2、2014年1月14日 09:48:58,刘先明主叫恒大名都地产广告策划负责人,手机为158710XX991, 通话时长 02分07秒,以下是通话的主要内容:
刘先明:你是恒大名都负责策划的,是吧?
恒大名都广告策划负责人:恩,你说。
刘先明:昨天襄城城管檀溪中队把你们在襄阳中院斜对面的那个广告拆了,你知道这个事情吧?
恒大名都广告策划负责人:恩、恩。知道,怎么了?
刘先明:襄城信访局的人告诉我,这个两个广告,一个是襄阳中院的公益广告,另外一个是市政施工单位的一个广告。是吧?
恒大名都广告策划负责人:恩。
刘先明:但是,是你们出钱做的,是吧?
恒大名都广告策划负责人:恩。你想表达什么意思?
刘先明:我是想确证一下这个事情。这个两个广告都显示“恒大名都”的字样,但是,又是襄阳中院搞的、和市政单位搞的,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啊?
恒大名都广告策划负责人:我不知道,那你问政府嘛!问我干嘛啊?
 
然而,襄阳中院2014年6月17日出示给刘先明看的,以及2014年9月5日在网上展示的《襄城区信访局关于刘先明网帖反映“中国前进”“右拐”的情况说明》、《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檀溪路沿线设置公益广告牌的证明》、襄阳恒大地产的《关于檀溪路天发加油站广告牌情况说明》,却各有破绽。
《襄城区信访局关于刘先明网帖反映“中国前进”“右拐”的情况说明》与《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檀溪路沿线设置公益广告牌的证明》还有冲突。
更为关键的是,这三份证明,还与襄城区信访局2014年3月7日发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平台上的《答复意见书》,也就是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襄阳市襄城区信访局交办函的回复》,对不上。
 
四、襄阳中院说刘先明“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是襄阳中院在肆无忌惮的造谣。
事实是,刘先明没有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任何机关和公民,但是,对于在维权过程发现的襄阳市委滥评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襄阳机场凸显的“洋妞”、“水多,够爽!”广告等不良现象,及时进行了公开的揭批、曝光和举报;由于本人的及时揭批、曝光和举报,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迅速被拆除,襄阳的形象得到了维护。
基于事实,刘先明发表质疑性的文章,甚至带有偏激性语气的文帖,不等于造谣、侮辱,比如中国网2014年7月29日在五分钟之内连续发表的刘先明撰写的《网友:“千古帝乡智慧襄阳”不宜作襄阳旅游口号》、《襄阳竟把“阴阳图中的鱼眼”当成喊“帝乡”理由》、《网友对口号提出异议襄阳“千古帝乡”能喊多久》等三篇质疑襄阳“千古帝乡”旅游口号的文章。
 
五、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尊重国家法律”,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造谣、诽谤。
事实是,刘先明尊重国家法律,但是不尊重有“违法养猪”、“违法建楼”、“违法错审”等行为的襄阳中院。
刘先明依据调查了解到的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违法养猪的事实,依据和尊重国家法律,于2014年1月13日向国家信访局发去《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养猪》的投诉,2014年6月24日襄阳市信访局给出了如下答复:
答复意见书
编号:42455461403580254387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
 
因为刘先明尊重国家法律,并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正确揭批、曝光、举报,襄阳中院终于在2014年2月19日,公开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里,承认了“连续旷工达80余天”的这一审是错误的。
襄阳中院终于在2014年2月26日组织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坐在一起,达成和解意向,袁副院长还说“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襄阳中院终于在2014年6月17日承认了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事实,这一承认佐证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里的“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襄阳中院终于自查整改了其“违法养猪”的行为。
 
六、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遵守劳动纪律”,这是歪曲事实。
事实是,刘先明遵守2002年6月30日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电话约定和中化六建的劳动纪律,于2002年7月15上午准时到公司报到;但是,中化六建当天却建议刘先明辞职,让刘先明不报到。在发现中化六建2002年8月5、6日搞的是“假报到”的伎俩后,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开始不遵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枉法伪证骗过襄阳中院的中化六建违法制定的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七、襄阳中院说刘先明“自我编造头衔”,“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这是襄阳中院罔顾事实、胡乱套法的表现:
事实是,刘先明2001 年研创了“精细管理工程”,全国已有多家单位借鉴和运用了“精细管理工程”,刘先明自称并经常使用“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这一头衔,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解答》将名誉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也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综上所述,刘先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华论坛、、东湖社区、凯迪社区、天涯社区等网媒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严重损害了刘先明的名誉。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先明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