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把地权确定下来,是实现“地权资本化”的前提,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最终要的,是能够把地权作为一种商品或作为一种资本给“经营”起来,防止其流于形式。而事实上是,在广大的农村,人们早已经开始了土地“流转”的工作,但不能不说,其还仅仅体现在地权的“商品买卖”,还没把它提升到“资本经营”或“资本管理”的层次上——表现在一亩地有多少的“流转费”而不能让地权作为资本股参与到让土地如何实现增值与可持续增殖的层次上。于是,大片的地被撂荒,并成为了一种常态。
日前,我们一行四人到福建省光泽县的乡镇村进行调研,发现被撂荒的土地很多,不少于30%。这显然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该县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说,如此缺少田地的乡村,为什么还有如此巨量的土地闲置在那里?原因很简单,不是因为种地没有收益,而是因为其收益赶不上农民出去打工。而地撂荒的好处是,不用为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销售不出而操心,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从地上长出来的农作物就一定能够卖得出去。
数块上百亩的上等樱桃、黄花梨已经、马上到收获期(梨只有10天就需要摘),但前来采购的人还不知在哪里。村长、村支书告诉我们,在广大的农村,这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那么,问题出在了哪里?毫无疑问,就出在了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压根就不了解市场这个“魔鬼”究竟、到底是一个啥东西?长得什么模样。而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看村里或周边的村民在种什么。于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一些乡镇领导只好把被撂荒的地,用很少的钱再把它整合在一起,种上具有观光性质的荷花——其收益基本上等于收地的钱——用心良苦也。
上述现象说明了什么?笔者以为,至少说明有以下问题的存在:第一,在广大的农村信息不畅,全国的农村缺少有一个统一的农作物从种到收的信息网;第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不仅存在,而且仍然在起着主导的作用;第三,村民缺少种田能手,地还不能“流转”到具有专业性、合作性的“大户”的手里,当然也就形不成规模种植、规模生产,更谈不规模销售;第四,政府还不能从根本上做到“服务三农”,原因同样是信息不通。
如何才能一并解决了上述问题?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广大的乡村必须得走上具有“信息化”特色的“合作化”的道路上。诚然,此“合作化”非彼“合作化”,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而是在已经掌握了信息、销路的“专业户”,或是在具有“农庄”性质“企业”的作用下——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地权可以直接作为股权或以股权的形式加入到“股份企业”,且能够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
可以肯定,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较为科学的土地“流转”方式。但不能不说,这种状况在土地“流转”的初期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用于“流转”,都具有创办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条件。比如,我们就很难在分布在山区的梯田上建工厂、建现代农业产业设施。当然,这也不是说我们的现代农业就不能建在山里,而是说走地权资本化的路是有条件的。当然,走土地“流转”这条路是必然的、必须的。
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广大的农村必然会走上这样的一条道路。笔者以为,再过20年,在中国的广大的农村的土地上将会出现数都数不清的高新、现代农业集群,而它们生产的产品,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作物,而是产量特别大,品质特别好,无化学农药污染,无季节性的工厂代农业产品。请问,这样的农作物是从田野生长出来的还是从企业的车间里生产出来的?当然是后者。如果是这样,我们村庄就变成一座又一座的工厂和生产车间了。于是,问题又出来了,那就是,如果20年后的中国农村是高新农业而不再是传统农业,我们还有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必须吗?回答如果是否定的,那我们为什么不到海峡对岸去引进几位高兴农业人才?
如此,笔者又想说什么?笔者想说的是,我们现在所搞的土地“流转”其实并非是最终目的,而其最终目的是现阶段把县域经济发展起来,如果不用“流转”也能把县域经济搞上去的话,那我们也就没有非得搞土地“流转”的必须,而之所以要在这时搞土地“流失”是因为在现阶段如果不能给土地确权,“流转”出去,土地就不具有资本性,就不能实行股份制,就不能实现其增值,更不能把土地作为农民发家致富的分配依据。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笔者想说明,把土地“流转”起来是权宜之计,并非十全十美,作为手段、工具,其既有优点又有缺点,绝不要搞“一刀切”,如果已经在原有的土地上建起了现代农业,建起了现代养殖业,也就是它们已经实现了土地资本化的话,那我们也就没有再将它们纳入“流转”的范围的必要了,因为我们不是为了“流转”而“流转”,而是为了为实现土地资源的股份化、股份制、资本化、分配制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