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襄阳中院6月12日的《回复》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6月13日
2014年5月22日,本人采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0日的建议,撰写、发布了《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十多天过后,到了6月4日,襄阳中院没有回应。
6月4日晚,本人又采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撰写、发布了《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建议襄阳市政法委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详见:
1、新华网论坛: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2、新华网论坛:建议襄阳市政法委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这回有回应了,6月1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在网上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现在,对《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予以驳斥。
一、《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法院对你与六化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自始至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的,裁判结果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
刘先明驳斥: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里,写道: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咨询事宜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2013年7月16日,本人提交给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写道:
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
襄阳中院在2014年2月19日出具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中,写道:
根据本院(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显然,襄阳中院一直认定刘先明2002年4月——2002年7月17日未回公司报到;但是,在2003年3月28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中写道:
原(刘先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中化六建雷大忠):报到了。
这一笔录,充分证明襄阳中院罔顾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事实,没有“以事实为依据”,襄阳中院还有资格讲“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吗?
二、《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我们也注意到,你虽然标榜自己是“精细化管理”专家,但从你对本案申请再审和申诉的过程以及在网上发帖的言论看,并没体现出什么“精细化管理”专家的品格和水平。
刘先明驳斥:
刘先明是否体现出“精细化管理”专家的品格和水平,建议你们在网上搜索“书香中国万里行,唤起襄阳书香情 ——访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刘先明是否具有“精细化管理”专家的品格和水平,这要靠实力和实例来说话。比如,刘先明撰写的《关于56根民族团结柱去处的建议》于2009年10月11日在国务院参事室官网发表,并促成56根民族团结柱从天安门广场撤出;刘先明因捅倒“共和国脊梁”而于2011年8月16日亮相央视“焦点访谈”;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一直很隐蔽,没被人发现,但是,却被刘先明发现和揭批;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连为一体,因刘先明的举报而被拆除;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因刘先明的发现和举报,而被拆除,等等,这些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不尊重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后,仍不息访服判。
刘先明驳斥:
你们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你们尊重国家法律了吗?你们还有资格谈尊重国家法律吗?
刘先明调查并揭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就是一个公民对国家法律最好的尊重。
尊重国家法律,不等于要尊重你们襄阳中院的违法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
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过: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如果你们襄阳中院的判决,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是正确、公正的,我必须服从;但是,你们襄阳中院偏信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而搞出的错误判决,我就坚决不服从。
如果你们的判决没错,就请你们把2014年2月26日调解的笔录(注:刘鑫记录)公之于众。
四、《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为达到出名谋利的一己私欲,自我编造头衔,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
刘先明驳斥:
1、刘先明的头衔,有很多,比如:1996年5月4日被聘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委员会委员;2006年2月22日被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聘为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评审工作专;2006年3月被聘为襄樊学院客座教授;2007年11月6日被聘为武汉工程大学客座教授;因为是我研创性提出了“精细管理工程”的新概念,“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非我莫属。
2、说到刘先明的讲课经历,那是刘先明引以为荣的经历。不过,吃水不忘挖“阱”人,刘先明能有一些丰富而光荣的讲课经历,首先要感谢中化六建、襄阳中院,如果不是你们的联手合推,刘先明绝不可能在大庆油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直属工厂、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海尔、海信、红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首都机场、上海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清华、北大、浙大以及襄阳党校等场合讲课。
3、2014年2月11日是襄阳中院院长接访日,刘先明在排队信访的时候,出示过一个旧的记者证,那是为了显示刘先明曾经的身份,是为了信访,而不是为了采访。再说了,那可不是伪造的记者证,那只是过期的记者证。如同伪造的身份证和过期的身份证,伪造的记者证和过期的记者证,是一个意思吗?你们说刘先明“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你们这是在公然造谣、诽谤!
五、《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
刘先明驳斥:
敢做敢当,我就是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后,才公开揭批了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连为一体,而且,因为我的及时举报,“中国前进!”与“前行300米右拐”的连体广告,被迅速拆除了,从而维护了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如果我造谣了,我承担法律责任,
你们襄阳中院怎么不敢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呢?你们为什么这么软呢?我希望你们起诉我,然后,全国直播、公开审理。
六、《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
刘先明驳斥:
你们是法院的,你们应该知道“造谣、侮辱”的法律含义,你们说刘先明“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你们得拿出证据,如果你们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你们就是在造谣!
七、《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写道:
若你继续一意孤行,不顾法律、道德底线,进行各种恶意炒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刘先明驳斥:
如同本人运用“精细管理工程”的精髓,揭批和捅倒了几百位“共和国脊梁”,本人对中化六建枉法伪证的揭批,还将继续;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违法错审的揭批,也仍将继续。
本人2011年7月15日揭批和曝光“共和国脊梁”后,不仅接受了国内多家媒体的电话采访,还接受了一家来自美国电台的电话采访,这家美国电台的记者问:你这样揭批和曝光,网上有人担心刘先生的性命安全,你不害怕不好的后果吗?我说:没什么害怕的,现在,中国的天下,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天下。
既然你们襄阳中院也提到“后果”,那就请你们记住我当年对美国电台记者说的这一番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