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六建6月12日发布的《说明》含有造谣的成分


中化六建6月12日发布的《说明》含有造谣的成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6月13日
 
由于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搞出了一起逆天的、有辱中国司法事业的冤假错案。尽管2014年2月2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组织的调解中,口头查证和纠正了这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后来又因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玷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称号,背信弃义、不履行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加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为借口,不进行再审,导致这一起冤假错案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彻底的纠正。为此,本人5月20日又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申诉。
6月4日晚,本人采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撰写、发布了《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建议襄阳市政法委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详见:
1、新华网论坛: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2、新华网论坛:建议襄阳市政法委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6月5日,为了确保中共襄阳市委书记、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正、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共襄阳市委政法委能看到这两份建议,本人一方面通过EMS将《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建议襄阳市政法委督促襄阳中院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及相关资料,分头寄往襄阳市人大、襄阳市政法委,另一方面,打电话告知了襄阳市人大,请他们在网上搜索“建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纠错”。
 
6月12日,中化六建终于首次公开发声了,在一些网站上发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一帖;虽然这一《说明》带有自相矛盾、歪曲事实、造谣等成分,但是,能让中化六建公开发声,这就是刘先明维权路上的又一胜利。下面,对中化六建的这一《说明》予以相应驳斥:
 
一、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
刘先明驳斥:
1998年底,中化六建让高级工程师、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员刘先明下岗;2002年8月,中化六建把刘先明归类为一名“待岗大学毕业生”,并依据《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以刘先明“连续旷工达80多天”为由,解除了刘先明的劳动关系;那时候,中化六建多么强势、多么威风啊!怎么到了现在,“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中化六建却变成孬种、乖孙了呢?怎么不早点以牙还牙、依法维权了呢?
 
二、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刘先明以原襄樊市中院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未扣除其间的双休日,认定其连续旷工80天(扣除节假日后实为59天,《劳动法》规定连续1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我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在网络上大量散发其捏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的言论。
刘先明驳斥:
中化六建把违法搞错“旷工”天数的奇耻大辱,先扣在襄阳中院的头上,这是嫁祸于襄阳中院,真不地道!事实是,先有中化六建在襄阳中院的枉法伪证,后有襄阳中院偏信伪证的错审。
在襄阳中院,被上诉人化六建公司答辩称:
2002年5月初和6月初,劳人部曾两次电话通知其回公司报到(劳务市场规定,待岗职工每星期必须至少报到一次),刘先明均未按规定时间回公司报到,直到7月份借7月22日到广东一家公司任“签约总经理”之机才顺道回公司。
然而,在2003年3月28日襄城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中,写道:
原(刘先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中化六建雷大忠):报到了。
请问中化六建,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这是捏造的吗?
所谓“捏造”,指的是凭空编造;中化六建在襄阳中院谎称1998年12月——2000年8月“找不到刘先明”,谎称刘先明“要求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一年”,谎称2002年2月22日答复刘先明“必须回公司”,谎称刘先明连续旷工达80多天,谎称刘先明与“先明工作室”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等等,这些是捏造的吗?中化六建说刘先明捏造,这是中化六建在贼喊捉贼。
 
三、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并在我公司申报“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奖项时,不断向有关机关和信访部门进行所谓的举报,上述机关及接待部门均给予了明确地回复。刘对此不仅不有所收敛,反而迁怒于各职能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攻击。
刘先明驳斥:
刘先明在中化六建工作期间,曾参与了中化六建获得的第一个大奖“鲁班奖”的申报工作,刘先明深知申报大奖的艰辛;刘先明也曾获得过“94国际化工展览会先进个人奖”,并在94国际化工展览会中,与时任化工部部长顾秀莲合影过;刘先明曾获得过“1995年度省石化行业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申报”与“获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报”某个奖项,不一定就能“获得”某个奖项。
刘先明是在得知中化六建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后,才向湖北省总工会、襄阳市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举报的,可不是在中化六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期间,进行举报的。如果是在申报期间进行举报,中化六建能不能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那还是个问号。
“上述机关及接待部门均给予了明确地回复”,“上述机关”?中化六建,你“述”在哪里了呢?
 
四、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为还原事实,并了解和解决此纠纷,我公司和襄阳市相关部门,尤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多次和刘先明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当面约谈。
刘先明驳斥:
中化六建把“我公司和襄阳市相关部门”混为一谈了,事实上,在2014年2月2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之前,中化六建从来没有“为还原事实,并了解和解决此纠纷”,与刘先明进行过电话沟通。倒是2006年3月12日刘先明在襄阳党校讲《管理创新》一课的间隙,听刘先明讲课的中化六建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等三人,与刘先明进行过简短交流,但是,这次交流不涉及劳动纠纷的事情。
 
五、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2月26日,在市中院的协调下,我公司也与刘先明进行了调解谈话(地点在市中院民事调解会议室,市中院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通过调解、谈话和沟通,我们了解到刘先明的目的和动机如下:
1、在与市中院相关人员谈话时,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所谓的80天和59天的判决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也得到了刘本人的认可。
2、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是为了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施加压力。
3、刘先明在2014年2月26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化六建三方调解时明确提出,他的目的是“恢复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
 
刘先明驳斥:
1、关于调解,“2014年2月26日下午的调解全过程”已在网上发布,襄阳中院的刘鑫在调解现场也作了笔录。调解中达成了和解意向,中化六建承诺一周之内给刘先明回复,就和解的细节问题进行沟通,可是,中化六建后来又背信弃义、不履行和解的意向。如此不讲诚信的中化六建,玷污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2、如果“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刘先明会在调解中提出“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等两项要求吗?主持调解的襄阳中院的袁副院长,会跟着说“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吗?中化六建,你们这是在混淆视听!你们这是在公开造谣!
3、诋毁和污蔑的基本词义是,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败坏他人的名誉。刘先明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不断地对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行为进行揭批,那不叫“诋毁和污蔑”。因为中化六建枉法伪证的得逞,牵扯出刘先明揭批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牵扯出刘先明公开驳斥襄阳市总工会不认真、不负责的答复,牵扯出刘先明公开揭批襄阳市委滥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这些都是有事实根据的,这些也不叫“诋毁和污蔑”,你们说“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你们这才真叫诋毁和污蔑。
4、既然你们说刘先明的目的是“恢复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而襄阳中院过去的判决,却是断绝了刘先明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刘先明怎么又会“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呢?你们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们是都吃错药了、还是都老年痴呆了?
 
六、中化六建在《说明》中说:
根据以上事实,中化六建公司作如下声明:
1、刘先明违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与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合法。
2、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运行,中化六建公司在处理刘先明所谓劳动关系纠纷时,将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院的依法判决。
3、中化六建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并请社会各界支持我公司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刘先明驳斥:
1、说到事实,刘先明在多网发布的《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襄阳风日好不好,一张名片见分晓》、《民事抗诉申请书》等系列文章,如实、详细地揭批了中化六建枉法伪证的事实和真相,中化六建却从未作出回应,这就是事实。
2、说到法律的尊严,中化六建在襄阳中院六说谎,玷污、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中化六建,你们现在还有资格谈“法律的尊严”吗?
3、对于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应该支持,对于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行为,社会各界都应该谴责、声讨。就本案来讲,真相和真理不在中化六建一边,中化六建,你们还想强词夺理吗?你们想要挟、威胁、恐吓政府吗?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各部门,如果不支持你们的枉法伪证行为,你们就将不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了?
 
七、中化六建在《说明》中签署的日期是“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刘先明驳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一些网站上发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一帖,可是,这一《说明》上签署的日期却是“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出现这样的现象,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这一《说明》是“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形成的,但是,拖了两个月后,才于六月十二日发布;另一种可能是,中化六建又犯搞错时间的老毛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