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的反邪教能力


 一、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创新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构
   建立健全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区村务公开协调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增强合力,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作用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关键作用,建立和完善乡镇党政领导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建立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各村务公开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制定村民自治的督查考核办法,并将村民自治纳入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争创农村“五个好”乡镇党委、“五个好”村党支部以及“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指导各乡镇制定本乡镇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五)充分发挥村内其他组织的作用。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综治组织、民调组织、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等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村民积极参与自治活动,通过典型引导、搞好服务和依法行政来推动村级工作的开展,解决村级组织和村民自治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相关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人口计生委
   二、规范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明确民主决策的事项。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集体经济已经实行股份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按改革后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1、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对将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研究。
   2、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村民居住分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成。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重点规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区民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三、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一)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村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由“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指导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推选工作,规范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
   (三)建立村重要岗位人员的任用制度。建立村会计、出纳、经济组织负责人、计生等主要岗位人员和村办企业负责人的任用制度。
   (四)指导乡镇适时修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完善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研究工作移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办法,解决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问题。
   (六)健全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区民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房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经管站
   四、严格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
   (一)依法按期进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推选权、选举权、直接提名权和投票权。
   (二)坚持村委会成员辞职和缺额补选制度,村委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三)指导村委会严格依法组织罢免工作,制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
   主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大、房山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指导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设立和依法履行职责。
   (二)完善村务公开内容。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按要求逐项公开,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四)建立群众意见受理制度,及时解决村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办法,完善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并组织好审计工作,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六)实行民主评议制度。对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给予指导,督促和帮助村党组织在每年年底组织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七)进一步完善充实农村财务审计内容,重要事项公布审计结果,对违反村级重大决策和管理程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区民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区信访办、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经管站
   六、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教育村民讲民主也讲法制,讲权利也尽义务,切实做到依法治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