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历经多年的酝酿和征求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实施,这也将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有望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2007年央行主导的征信系统推出不久的时候,社会上就激起了关于征信系统信息征集范围的讨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早在2008年就已经纳入规章立法计划中,但迟迟未能出台,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桎梏。多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一直是中国经济软实力的一块短板,造成了大量的企业间债务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受此影响,个人信用体制的建设也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
正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得到很好的评估和利用,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受到影响,通过个人信用体系无法获得完整客观的个人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严格的信用审查;其次,资金需求者面对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望贷”兴叹。这种现状,一方面制约了最具活力的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也从间接助长了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兴起,它实则是为银行带来了更大的资金风险。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商业银行对日益增长的个人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与个人信用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信用是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息息相关的,从几千年的商业活动进化轨迹上可以看得出来:最初的商业行为是物物交换,物品都摆在眼前,看得见摸得到;而后出现了具有价值的金银等贵重金属充当交换物品的替身。而当纸币充当了货币职能,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纸币实际上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一个价值符号,失去了“国家信用”的支持,纸币也就“一文不值”。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信用卡非常普及,这也基于美国发达的社会信用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但是对于刚去美国的人却会因没有可供银行参考的信用记录,申请信用卡基本上都会遭到拒绝,或者只能申请到信用额度很低的信用卡。之后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的使用状况,以及个人信用记录的积累,不断为持卡人增加信用额度,尽管收入可能没有明显增加,但正常的使用信用卡得到了良好的信用记录,也得到了信用卡公司的青睐。
在中国,许多追求时尚的年轻人只顾得消费时的畅快洒脱,不仅过度办卡,而且单纯追求高额度用卡,却忽视了自己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许多持卡人成了“卡奴”,在信用道德方面失去最可宝贵的东西,严重者还会因为欠款被发卡行送上法庭,这与当初申请信用卡的本意相比,颇有点讽刺意义。
年龄、财富、学识、友谊,毫无疑问都是人生最可宝贵的资本,但人生最重要的“无形资本”却是“信用”。信用是一种彼此的约定,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心灵契约。尽管它无体无形,但却比任何法律条文更具有震慑力和约束力。像国际上的一些著名企业和企业家:可口可乐、李嘉诚等,在企业发展阶段中无一不是靠企业和个人优秀的信用来获得银行支持,从而使企业得到飞速成长。因为,信用是高尚品格的象征,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组织、一个国家,当信用成为安身立命的尺度之后,依靠信用的力量,就可以改变成败,就可以创造历史了。
从国外先进的信用制度中,可以看到主要呈现几个特点:
一、法律健全、执法严格。无论是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还是消费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都非常完善,而且执法严格,对失信者都进行严厉惩罚。失信者的违约成本非常高昂,因而对不法奸商或失信者具有强大的威胁力和约束力。
二、是信用体系完善,在这些发达国家里,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都发育成熟,三者之间相互联系,构成有机的整体,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三、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在遵照统一的法律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监控,使失信者无法逃避制裁,无法逍遥法外。
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失信者的容忍,就是对守信者的残忍。诚信是人生最基本的自律要求,诚信是万世载誉的一种美德。诚信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却是又比货币更“超值”。
我国建设诚信社会已经喊了多年未能实现,《征信业管理条例》也迟迟出台,可见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之大。诚信社会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需要政府部门整合众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特别是行政管理机构首先要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如果行政管理机构都做不到“诚信”,如何让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意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征信立业的目的是什么。
在现行的征信行业中,其本身还带有大量“非诚信”行为,诸如: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否是客观的,甚至是科学的?信息采集后如何正当被使用?哪些信息是可以向公示?征信部门的公权力是否被“滥用”等等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征集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如果这些分散存在于银行、政府职能部门的个人隐私被认为是安全的,就没有理由认为将其收集、整理会对个人隐私产生什么侵害。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是错误的信息记录的申述权利,能否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得到相应的解决,这些信息是否能够被合法合理地得到应用,将决定征信体制能否健康有序地对社会经济产生促进作用。
按国际经验,国家主导的征信系统职责在于收集有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各种信息,而这就要求征信系统必须做到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而对于信息的判断,则需要使用机构根据自身要求来界定。此次《条例》的颁布,以及征信报告的改版,在这些问题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纠正了之前存在的一些标准性、时间性的问题,这是值得肯定的。
国家在大力建设信用社会,作为每个环节都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建议银行在给申请人寄送卡片的同时附上一份《信用宣言》,从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宣传信用观念,传播信用思想。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