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独 自律 规范


 

 慎独  自律  规范

———论网络文化与网络道德建设
冯丰收


    网络不仅仅是技术,也是文化。网络文化是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孪生姐妹,它是在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以网络为依托,以社会为空间,以网站为主导,以网民为主体,以各种丰富多彩的政治、法律、体育、卫生、文艺、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并以道德、法律、法规为约束机制,由网站和网民共同建设而形成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总称。
网络文化“不仅仅是一场社会物质生活方式与日常交往方式的变更,……更为根本的是人们的价值坐标系存在意义标尺的转变”。网络文化是由Internet产生并依赖其发展的所有技术、思想、情感和价值观的集合体。首先,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网络文化改变了时空结构,人们在“流动的空间”和“无时间的时间”里,凭借先进的沟通交流手段,可以自由地进出各种网络社区,挑选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寻找自己满意的交往对象,发表自己真实的看法。网络为开放社会信息的采集、处理、传播提供了一个交互平台。网络信息资源的开放意味着自由,时空限制的摆脱使得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广泛和深入。当然,人们在获得这种信息时空的开放所带来的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为“放弃稳定”、“辩识陌生人”、“信息不对称传播”、“追新求异”所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
    其次,网络文化的主体具有“隐匿性”。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交流不同于面对面的信息直接交流。每一个人都是信息传播交流网上的一个节点、一个符号,彼此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被隐匿了。然而,这种“隐匿性”容易导致行为主体的责任心退化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弱化。
    第三,网络文化具有自主性。建立在行为主体自愿、自主和自由游戏规则之上的网络文化,在使个人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情感焦虑、黄毒泛滥、病毒猖獗、窥探隐私、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网络技术的完善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信息社会的开放性、匿名性和自主性凸显了对公民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治理要求。
    制约网络社会发展的常常不是技术,而是超越技术的那些因素。和谐、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是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网络的影响力已达到空前的今天,网络文化的建设已迫在眉睫。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规范,社会的变革遵循着从失范到规范,从无序到有序,从失衡到平衡的发展轨迹,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中也同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实上,许多问题都是在网络的深入应用之后才随之产生。如何正确对待互联网这个新兴的文化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课题。我国自19942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系统保护条例》以来,在1996199719992000年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这些法规条例对依法治网、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立法不等于法治的全部。在网络空间这样的虚拟社区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生长发育的过程中,网络道德的建设尤为重要。它是规范网络、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
    目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一种被网民普遍认可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道德观尚未形成,而传统的道德又面临着危机与挑战。在这种道德无序状态下,人们甚至不能明确判断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由于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的标准,很多人做出了一些在现实世界中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行为,甚至进行盗窃、入侵等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也不过是敲几下键盘,点几下鼠标而已。我们不能听任网络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也不能消极等待网络道德自发地形成。在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以前,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底线”,并通过教育和宣传,将其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行为习惯,以此来引导人们的信息行为。
虽然网络道德是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有所不同,但不能因其存在的差距而认为要建立一套全新的、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道德体系。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并且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是行之有效的。有的网民置身于网络空间中,认为找到了可以自由翱翔的天空,可以摆脱现实社会的种种约束,不必履行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实际上,网络行为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人们的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应该是统一的。网络道德的建立和发展,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上,运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起来,并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统一的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
    国外的一些计算机网络组织已经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等等。在这些规则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在网络空间中,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地选择网络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发布和接受何种信息,这种个体自主性的体现是任何传统通讯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网络道德规范的确立与发展,也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游戏秩序而自发订立,自觉遵守的。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已出现大量的道德失范现象,应高度重视网络道德的宣传与推广,从而促使人们树立网络道德责任意识。
网络道德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一方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制约和约束。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这种制约和约束,主要依靠主体的“自律”,即自己约束和控制自己。当然,网络道德的“他律”作用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由于虚拟世界的特殊性,这种作用较难得以发挥。由于网络道德环境缺乏他人的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这就要求人们有较高的自律性。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性道德,那么网络道德则是一种自主自律的新型道德。
网络道德的建立对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网络道德操作性比较差,更要求人们自觉强化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网络道德最终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网络道德规范都不能成为实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而只能成为无意义的虚设之物。所有的网络道德规范要实现其价值,成为实际的道德风尚,只有通过网民们自愿地认同道德规范并加以践行,从而将外在的网络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就网络道德的内化而言,慎独是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重要途径。慎独是指人们在没有社会和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清醒的自我约束,坚持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正确的伦理准则行事,其基石是人的良知。慎独是一种道德境界,是自律的前提和保障。对良知的自我保护,切实做到慎独,努力提高自身的自律能力,逐而成为每个网民的共识,在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渐而形成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而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是保护信息安全,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关键。
(作者单位:安康学院宣传部)   
注释:
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阐释》,《学术研究》20024期。
李伦:《鼠标下的德性》,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严耕、卢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二期,第1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页。(潘世东转载于安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