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用盐”,衡量执法者文明程度
今天《现代快报》一篇题为《徐州一男子跨区域用盐被罚5000元盐务局:须在当地买》的文章,让我对这个两汉文化的发源地,由过去崇敬的向往,而平添了一份憎恶感。
该文报道,因为隶属于连云港的东海县曲阳乡一朋友家里有事,委托州老陈前去帮忙做饭,他在当地买了10斤食盐,帮忙结束后,将剩余的6斤盐带回了徐州新沂市自己开的大排档使用,却被新沂盐业执法人员以“跨区域用盐”为由实施罚款。
认真阅读了《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在江苏省内“跨市用盐”,是完全合法的。因为这份在江苏省境内,就盐业管理方面法律层次最高,最为权威的《条例》,“总则”部分提的区域已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也就是说,徐州人用盐去连云港买,不存在“跨区域用盐”的问题。
而徐州新沂市盐业管理部门依据 是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对老陈实施处罚,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本)》作为上位法,其出台之日就是江苏省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自动废止之时。非常奇怪的是,当地法院竟以此为依据,以拘留为威慑逼老陈缴 纳了罚款,法院也借机收了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请问新沂市盐务管理局,能将处罚文书发网上吗?新沂市法院能将相关司法文书发网上供大家欣赏一下吗?
而即使新沂市盐业局、法院认为 “条例”中的区域指的是“市、县”,可对“跨区域”使用6斤盐行为罚款2000元也是极为荒唐的,完全是酷吏所为。该《条例》对“购买者”提出的唯一要 求,就是42条规定“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盐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即使按此处罚,6斤盐就算30块钱,最多也只能罚90元吧?
不久前,河南新郑市民黄先生因“跨区域用盐”被罚200元,计算方法大概就是依据河南相似的规定计算出来的,还算靠谱,而新沂市的这个2000元罚款,笔者仅以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就可以轻易衡量其违法。
徐州新沂市盐业管理部门及法院还有几处“执法犯法”的表现:一是罚款可以讨价还价。盐业部门要求其交纳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1500元;二是执行通知书上的罚款金额翻番。因为老陈感到委屈而拒绝交罚款,几天后罚款变成了3000元;三是法院“雁过拔毛”。法院以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相威胁,逼老陈通知亲戚筹钱交了5050元,其中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收取执行费还算有点说道,可这2000元罚款依据何来?
其实,中国盐业专卖就是一个怪胎。历 史上盐业专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盐税,那时候的盐税占国库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而目前盐业税收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不到万分之二,却依然保留着千年前 的盐业管理体制,纯粹是笑话。而正因为这体制弊病太多,盐业管理部门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执法系列中的正面影响力都已经越来越小,甚至是负面高于正面, 因此正在逐步取消,《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4月21日废止。而几天前,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 征求,具体内容为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
就是这样一个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部门,却仍在疯狂地行使手中明显不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权力,这也反映出当地恶劣的执法环境。而该市法院也无原则地支持,反映出的就是该地恶劣的司法环境。
新郑市盐业局向社会公开道歉,也向当初被处罚的市民道歉了,并处罚了相关执法人员。我相信,只要徐州市领导还在乎“执法环境”、“司法环境”这个名词,道歉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