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是经济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与资源调配构成经济活动的基础。它不仅仅指广泛意义上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来实现的收入调节,也是生产活动中按照什么原则分配收益的问题。
当然,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能从绝对多少来衡量。正如弗里德曼所说的有的人懒惰而有的人勤快,有的人拼命工作而有的人喜欢多些闲暇,有的人才华横溢而有的人能力平平,有的人继承丰厚的财产而有的人白手起家,等等,不一而足。所以,任何从现金收入上去调节高低而不顾上述的各种个人和道德选择都不可取。当然这是建立在人们公平获得同等的机会,并以同种的因素获得收入。
比如有的人通过自身的科技技能获得对应的租值,有的人通过简单出卖体力劳动获得收入,有的人通过出租房、车等获得租值,有的人依靠金融资本获得利息,等等。因素获取收入的手段和条件不同,机会公平必要以此为基础。同样的,这也不能简单的归于个人或者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在同等条件下,有的人可以对自己进行长时间的教育投资而有的人不齿于这样做,也就是说在评论人们获得的现在的收入也要考虑他们为此做出的投资,这可以得到更加客观的比较。
这也正如工人不能获得他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厂商在设备、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以及生产管理上均做出了大量的投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方面如果能够做出水平从而使得工作得到工作也需要在资本、经营经验和管理上进行长时间的投资。当然在同一时期不会人人都会成为企业家,这或来自代际的继承,也来自地域或群体经济活动的影响。
收入如何也要通过划分来从中看出哪里不平等和哪里平等,笼统的由总量分布无助于解决不平等且掩饰了根本问题。厂商获得的收入或来自资本的收益,比如房租、地租或存款利息,或通过支付给工人工资获得收入。后者比重大,应该更趋公平。有上述可知,这说明人们在同一时期组织起来进行生产活动,厂商和工人都在进行各自的投资以获得收入。这在时下通过互联网平台创业体现的尤为突出。
但总体来看,产生收入不平等更多来自人们获得资本权利的不平等造成的,即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而且这些权利的清晰界定会促进社会交易的增加,人们可以界定的资本权利越多,人们越能从中得到各种收益。但是这反过来又会促使人们对资本的认同和追溯,由此引出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冲突增加,判断的准则和制度的设置常有矛盾;二是在此过程中通过资本收益的比例上升,则保持市场活力的创造力和体现人们经济活动价值的市场秩序就会受到干扰。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产权的界定也体现出这两方面的此消彼长。
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最为得体的手段是税收,比如累进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依据弗里德曼的说法,这也会引出另外一些方面的不平等。对富人征收的税负显然会低于正在变为富人的税负,这会鼓励人们有意的避税如果社会文化允许的话,或者会抑制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近年来中国的“营改增”使众多企业获得扭转命运的出路,其趣与上述有别,但这也要从社会收入的划分中才能确定是否合理。
如何确立公正的收入分配,按照参与收入分配的各种要素体现人们创造的价值。在一个权利界定不明晰的社会,一旦有所明晰就会激发人们的生产活力并提高人们的收入,但这要放在人们的收入跟未来可以获得收入或者现在社会总体提升的水平相比是否符合产权确定的目标,唯有此才会获得公平的收入并以此作为对未来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