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重摔女婴”警察,究竟该用啥罪名?
8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林州市民警郭增喜重摔7个月大女婴仅被关禁闭15天,案件隐瞒近一个月的消息,引发网络媒体和微博热议。林州市当晚发布消息称,涉事民警郭增喜已于当晚8时许被警方控制。经初步调查,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郭增喜依法刑拘。
该案给社会带来的唯一“正能量”,就是人大主任拍案而起。有媒体报道,7月中旬,在林州市一次人大常务会议上,人大主任翟建周提到民警酒后抢人孩子、当街摔在地上事件,连称“这太不像话了,太不像话了!”
虽然人大对政府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但这样的监督现在是越来越少了,因此显得弥足珍贵。笔者在想,如果这样的人大主人再多一些,如果这样的人大代表再多一些,人大就会真正“雄起”,人大组织就绝不再是“橡皮图章”。
说起这个案子,所有人都会感到万分惊讶,不仅仅惊讶于该警察的歹毒和自身的安全,更惊讶于该事件的“无厘头”。因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能够权威地解释郭增喜为什么会这么做,甚至连李青峰(女婴父亲)至今仍云里雾里。有一种说法或许符合逻辑,那就是“几个人借着酒劲打赌猜李青峰怀里抱着的婴儿是硅胶玩具还是真人”。而郭增喜为了证明其为硅胶玩具,因此才会将该女婴举过头重重摔到地上。这正如《乌龙山剿匪记》里面的一个情节,土匪头子赌一名妇女怀里抱的婴儿是死婴,然后一枪打死该婴儿,因此土匪头子赢了。
笔者对林州市公安局持续近一个月时间隐瞒不报的做法极为愤慨,认为这是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冒着违法甚至犯罪的决心在“护犊子”,因此在河南方面决定刑拘郭增喜的时候,正在撰写《对“警察重摔女婴案”,岂能以罚代法》。毫无疑问,林州市公安局在事发近一个月、在已经对肇事者执行关禁闭15天处罚后做出的这一决定,肯定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上级的压力又完全是来源于舆论的压力。
但对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郭增喜,笔者以为依然有“护犊子”之嫌。因为就在几天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大兴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而作案手段几乎完全一样的“摔伤女童案”,警方缘何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犯罪嫌疑人?很多网民质疑:难道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普通市民?
笔者就此问题也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律师朋友能回答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几名律师的回复分别如下:
@济南律师李敬涛: 涉嫌故意杀人罪!
@人民律师邹俭飞: 在主观状态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观状态要通过客观事实及其行为来推定。
@芜湖律师牛东南: 对于成年人来说,是可以遇见到摔下来很可能是死亡的结果,所以定故意杀人比较合适。
@余朝河律师(@y328752869): 涉嫌故意杀人罪
四名律师中,至少有3名观点明确。毫不含糊。笔者凭借朴素感情,还是更相信没有利害关系,更有法制精神的律师,而不太相信作为郭增喜所在单位、作风涣散、无法无天的林州市公安局。因此希望,公诉机关能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郭增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