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用意何在?
今日下午,李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腾讯微博上发布重磅消息,称: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某案。兰和律师还在微博中附上梦鸽亲笔签名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信。(7月28日《腾讯娱乐》)
在“李某某案”发生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舆情可以说是一个高潮接着一个高潮,而每一个高潮,都是因为出现新一个与案件关系密切的惊世骇俗之语。从“第一个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不算轮奸”,到“轮流发生性行为”、“酒后强奸不叫强奸”,以及律师设定受害人为“陪酒女”,设定李某某等喝酒的酒吧存在强迫妇女卖淫行为,因此断定这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因而对轮奸案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等等。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应该不是受李家指使,竟抛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观点来呼应李家律师的“陪酒女”说,结果当然只能是弄臭了自己。
应该说,李家因为是“双艺术家”,虽然都穿着军装,但这些年“走穴”挣的钱估计也不少,因此其聘请的律师应该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可纵观这5个月来的表现,我感觉到李家花钱请的律师,有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期限以赚取更大利益,及借机炒作自己的嫌疑。因为从以上这些“雷人”的观点看,显然缺乏法律常识。而这些名律师能说出明显缺乏法律常识的话,不是炒作又是什么?
为此我曾一度怀疑李某某的律师是受害人派出的“卧底”。因为这样的每一次炒作,都会加重社会对李某某的不满。虽然我相信法院不会受“舆论审判”的影响,但舆论强烈到一定程度后,法院则必须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权力要想影响审判结果,难度也就变得更大。
就此次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来说,肯定又是律师或法律顾问出的主意,但其究竟有没有效果,现在还很难说。但首先是“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虽然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愿意公开审理,但其他3名同案的未成年人家属,未必也愿意让案件公开审理,如果其中有一家不愿意,梦鸽的要求就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此外,该法还规定凡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公开审理,法院绝无可能采纳梦鸽的请求。
那么,梦鸽不但请有律师,还有法律顾问,为何还要如此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我想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其他四人的背景比李家过硬。从近期五家律师的公开较量中可以看出,五名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相互推卸责任的嫌疑,如果李家的背景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硬朗,不公开审理就有可能吃亏。当然,梦鸽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暴露出这对“红歌夫妇”,对当前司法其实也不是那么信任。
二是“恶人先告状”。既然犯罪嫌疑人认定被害人是“陪酒女”,认定那个酒吧老板逼迫妇女卖淫,那这五人就是“嫖客”,即使这“五嫖一”如团购,令人难以理解,但他们执意要将这出戏演下去,将未成年的李某某弄成受害人。
三是为权力介入“搅浑水”。犯罪嫌疑人家属率先提出公开审理,如果后期案件审理结果不符合常规,遭到社会的质疑,犯罪嫌疑人家属也可以以此证明没有权力介入,法院也更好推脱。
当然,也有可能是“一箭多雕”,囊括以上种种可能。用意究竟何在,我们将拭目以待。